漳州住房公积金可以提取出来首付吗

如题所述

漳州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提取用于首付。
根据现行公积金提取政策,购房首付款不能直接从公积金账户提取;购买期房时,需先支付首付,再凭备案合同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因此,建议先通过其他方式筹集首付款,随后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
2、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因病需要支付高额医疗费用时;
3、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职工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时;
6、职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去世后,用于支付丧葬费用时;
7、职工非本市户籍,在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后离开本市的;
8、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后,其住房贷款已结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漳州住房公积金不能直接用于首付,建议先通过其他方式筹集首付款,再凭购房合同及首付款发票提取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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