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案例分析-刑事判决书-免于刑事处罚

如题所述


【承办律所】天津行通律所
管辖法院:天津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孙某某(化名)
被告:孙某某 男,汉族, 出生地:天津 大学文化 中共党员 天津市某某区水务局河道管理所副所长
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天津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羁押天津某某看守所。
天津市某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6月,本市某某区政府对某某区的黑龙港河,进行治理清淤不足,将道中分弃土堆放在河堤两岸,由施工单位自行外运或转卖。期间,对黑龙港河负有监管职责的被告人孙某某未进行监管、巡查。2013年11月下旬,群众多次举报黑龙港河两岸河堤被盗挖。接举报后,虽然孙某某等人带队多次到现场处置,但未能地取土的性质进行认真核实,制止,导致盗挖河堤行为长时间不能得到制止。经实地勘验,测绘,被盗挖河堤土方为45830立方米,价值366640元。
被告人孙某某,当庭承认指控事实及罪名。其辩护人认为:
一、孙某某系因工作失误,并非有意放任河堤土方丢失,其主观恶性较小;
二、本案实际损36万余元,略超出立案标准,其玩忽职守的行为轻微;
三、孙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当庭质证,某某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被告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当庭认罪,可不予判处刑罚。
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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