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有哪些

如题所述

可独立承保的责任保险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其主要形式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他人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合同中无保险金额,而规定赔偿限额。责任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的过失侵权民事责任,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任,除特别约定外,通常不包括合同违约责任。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其他保险的组成部分或附加部分承保,不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如汽车保险中的第三人责任险、船舶保险中的碰撞责任险等。另一种是作为主要险别单独承保。其形式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即职业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合同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将责任保险作为独立险种,以单独的责任保险的方式订立专门的保险合同进行承保,责任保险例如,责任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汀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专门性的责任保险合同;第二种是将责任保险作为某一种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责任保险如在承保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种是将责任保险作为与其他财产保险相联系的险种独立承保,责任保险如独立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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