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什么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

如题所述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精读]本条是关于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是在2015年《条例》第九十条基础上进行的修订,此次修订增加了亲属“违规任职、兼职取”的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2016年开始上海、北京、重庆、广东、新疆五省(区、市)出台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制度,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此次修订,与上述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本条规定的行为,应当先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包括责令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再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或者辞去其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的高级职务及其他违规任职、兼职。如果该党员领导干部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调整其现任职务。对于拒不纠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应当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本条所称“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具体包括:(1)主管行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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