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乡村有哪些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第一,简化立项审批程序,创建绿色通道。
第二,政府加大税收、补贴优惠力度。
第三、国家设立亿万级别乡村振兴基金。
第四、银行贷款倾斜助力乡村振兴项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激发乡村创业就业活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加大乡村振兴捐赠等六个方面梳理形成了109项针对乡村振兴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税收积极支持交通、水利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运营,促进完善生产性、生活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税收优惠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二)农田水利建设税收优惠
3.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水利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6.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农民住宅建设税收优惠
7.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8.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农村饮水工程税收优惠
9.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10.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印花税
二、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现行税收政策着眼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业生产、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由“输血式”扶贫转变为“造血式”产业发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
(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5.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6.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7.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8.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2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21.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2.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二)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2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4.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5.进口玉米糠、稻米糠等饲料免征增值税
26.单一大宗饲料等在国内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27.生产销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28.滴灌产品免征增值税
29.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30.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1.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33.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34.从事“四业”的个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5.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36.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37.农村居民拥有使用的三轮汽车等定期减免车船税
(三)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3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免征增值税
39.“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
40.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41.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免征增值税
42.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涉农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44.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5.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46.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47.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国家指定收购部门订立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行政府债券,用于现代农业设施建设和乡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第五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脱贫地区内生发展能力,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欠发达地区帮扶长效机制,持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国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力度。第六十条 国家按照增加总量、优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则,构建以高质量绿色发展为导向的新型农业补贴政策体系。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重点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升、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教育、农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支出,以及与农业农村直接相关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等。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乡村振兴的支持。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乡村营商环境,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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