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如题所述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则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如果发现行政诉讼中有违法情况,作出的判决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检察机关有权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规则》出台后,主要针对以下几点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一、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可以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提出,该部门负责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工作,后续案件的办理则是负责行政检察的部门。除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申请,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行发现。
二、在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时,必须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而这一期限是自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起六个月,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要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然,如果申请人在裁判作出时并不能发现裁判违法的,可以在发现特定情形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例如有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的新证据;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原生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三、在申请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附证据清单)。

【拓展资料】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未按该规定处理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八)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一)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决定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提级管辖、指定管辖或者对管辖异议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的;
(四)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的;
(八)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执行裁定、决定等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发还财产等执行实施措施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有下列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
(二)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结案的;
(三)违法不受理执行异议、复议或者受理后逾期未作出裁定、决定的;
(四)暂缓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不按规定恢复执行的;
(五)依法应当变更或者解除执行措施而不变更、解除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