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论证限额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需求论证是指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委托国采中心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方意见,采购人承担采购需求确定的主体责任。同时,对于灵活选用论证方式,《办法》明确了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三种主要论证方式。具体方式不设优先级,可根据项目特点,灵活选用。采购人未采纳通过公开征求意见方式获得的修改意见,且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佐证其采购需求合理性的,应当组织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论证。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对于采购需求较为复杂、性质特殊,社会影响较大、关注度较高,及国采中心认为确有必要的等,只要符合以上其中之一情形的采购项目,均可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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