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准备金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

如题所述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中央银行后建立起来的,这一制度旨在调节金融机构的流动性。起初,根据不同存款种类,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各异,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导致资金紧张,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形式提供资金支持。


为改进这一制度,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为10%,这一调整减轻了专业银行的资金压力。之后的几十年里,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多次微调,旨在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市场流动性。以下是历次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



    1987年:10%上调至12%,幅度2%
    1988年:12%上调至13%,幅度1%
    1998年:13%下调至8%,幅度-5%
    1999年:8%下调至6%,幅度-2%
    2003年:6%上调至7%,幅度1%
    2004年:7%上调至7.5%,幅度0.5%
    2006年:7.5%上调至8%,之后又在同年上调至8.5%,再上调至9%,变动幅度均为0.5%
    2007年至2008年,存款准备金率频繁调整,每次变动都在0.5%上下,反映了央行对市场动态的密切关注。

这些调整反映了中国货币政策的灵活性,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央行能够控制金融机构的放贷能力,从而影响货币供应和经济活动。




扩展资料

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存在中央银行里的自身所吸收存款的一个最低限度的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存放在中央银行、超出法定存款准备金的部分,主要用于支付清算、头寸调拨或作为资产运用的备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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