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验收标准及制度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1. 质量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对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2. 验收人员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向采购部或相关部门报告。采购部或相关部门需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3. 货物验收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协同仓储、使用部门及采购部共同进行,对收到的货物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4. 收货准备:
1. 货物验收人员应在采购部门转来的已核准“订购单”的基础上,按供应商和货物交货日期顺序排列,并在交货前准备合适的库位。
2. 对于需按重量、长度、体积等测量的物资,应使用称重仪器、检测工具等试测验收,避免高估。
5. 待验货物处理:
已到货等待验收的货物应在包装上贴上标签,详细记录货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到货日期。应将与已验收货物分开存放,并设立“待验区”以便区分。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项目应邀请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验收方成员需在验收书上签字,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指出,集中采购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明确,相互监督、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应明确分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应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并可邀请其他投标人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其意见应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合同要求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大型或复杂项目应邀请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
法规有效性校验:最后校验日期为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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