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相关历史

如题所述

外部董事制度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出台规定,要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构成的审计委员会,这一做法随后在1987年得到了美国证券交易所的建议和强化,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这一比例在1992年的一项对美国制造业的调查中显示,已有94%的公司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占多数,相较于1989年的86%和1972年的71%,显示出显著增长(来源:Wall Street Journal,1993)。


英国在1991年通过Cadbury委员会的报告,提出董事会应至少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2名应为独立董事。1992年,Cadbury委员会发布了《最佳行为准则》,强调非执行董事应具备影响力并积极参与决策。香港联交所在1993年引入了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这样的董事,并强调审核委员会的主要成员应由独立董事组成,包括主席职位。


韩国也在1998年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韩国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上市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至少选任相当于全体董事人数1/4的外部董事。此外,银行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非常任董事制度,以与外部董事角色相辅相成。这些举措表明,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日益提升,以保证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扩展资料

理论界对于外部董事的定义并不一致。一般认为,所谓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与外部董事相对应的是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指那些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不属于公司员工或权益方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制度是主要在英美等国家实行的单一董事会制度,即由公司外部人员担任公司董事,并在董事会中占据主要比例和主导地位。这一制度本意在于避免董事成员与经理人员的身份重叠和角色冲突,保证董事会独立于管理层进行公司决策和价值判断,更好地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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