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办公会议

会议制度、参加人员范围、职责是什么

  区长办公会议运作制度
  一、讨论审议的主要范围
  1、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批示和决定;
  2、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审议的重要事项;
  3、讨论通过报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及重要事项;
  4、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和政策性文件;
  5、讨论通过以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6、分析全区社会、经济发展态势;
  7、分管副区长在职权范围内不能决定,提议列入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并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的事项;
  8、区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题的确定
  1、需列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须提前五天交区府办公室汇总,由区府办公室填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议题呈批表》(附件1),列明汇报单位、议题名称、议题协调情况、区领导意见和议题列席单位等情况,经区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区长审批。
  2、区长批示提交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3、区长办公会议一般须于会前两至三天预告会议所要讨论的问题,会议组成人员须按议题做好讨论准备。
  三、请示事项审议规程
  1、列入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请示事项,不涉及其它部门的,由分管副区长签署具体意见;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主办单位应直接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明确注明协调各方的意见后报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区长进行协调。
  2、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有关事项时,由提请单位领导或分管区领导先汇报请示事项内容及协调意见;审议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局局长汇报协调情况及文件制定的有关情况。
  四、会议时间安排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一般在每月第一周星期二上午举行,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具体时间由区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参加会议人员
  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长、区长助理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党组成员和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局、区监察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直接联系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各议题的列席单位,由议题主办单位提出名单,在呈报领导审批会议议题时一并确定。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并有义务根据会议讨论的问题发表各种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六、会议会务工作
  1、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材料由有关主办单位负责准备。议题材料包括汇报文件和汇报说明,汇报文件为经区政府领导同意提交会议讨论的有关请示、意见、汇报等主体文件,汇报说明为有关的政策法规背景、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情况等材料。每个议题提供20份材料,在该议题确定后送交区府办公室综合组。
  2、会务组织工作由区府办公室综合组、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区府领导审定会议议题、时间后,由综合组草拟会议通知(附件2)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会前1个工作日应将会议材料分送给出席会议的组成人员。
  3、会议通知由区府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落实。一般情况下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长、区长助理的出席人数应超过三分之二。如少于三分之二,综合组要及时报告区长、常务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如列席单位(人员)请假,要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
  七、会议纪律
  1、列席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一律要求一把手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会前向分管副区长请假,经批准后才能委托副职参加,并将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报区府办公室综合组。
  2、列席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区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领导,会前要充分掌握本次会议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
  3、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带助手,如特殊情况需派助手的,应事先征得区府办公室同意。非固定列席部门单位负责人只参加与本单位有关议题的讨论。
  4、对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各单位由副职参加会议的,会后要及时向本单位一把手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
  5、与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议题讨论的争议情况,在会议纪要未印发前,不得对外公开议题决议情况。
  八、会议纪要的草拟、审批及管理
  会议记录、纪要草拟和呈批,以及会议纪要、材料的管理由区府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负责。
  1、会议记录由两人负责,一人主记,一人辅记。会议后,主记和辅记应将记录稿互相对照补充,力求准确完整。会议纪要文稿由负责主记的同志起草,一般应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
  2、纪要文稿排出大样呈办公室主任审核,再呈区长审定签发。
  3、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发文范围为:区四套班子领导、区政府党组成员、区政府组成单位、各镇(场)、街道办事处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
  4、会议纪要发出后,应按规定将文稿及有关资料立卷建档,每年装订2份完整的纪要立卷存查。
  九、会议决定事项交办督办
  1、会议决定事项的交办督办工作,由区府办公室督办组负责。
  2、会议决定事项主办单位,应按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区府办公室督办组。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速办理的措施。办理时间超过1个月的事项,每月应书面向区府办公室督办组报送办理情况。
  3、会议决定事项协办单位应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决定事项的办理工作,并将本单位的承办情况告知主办单位,抄送区府办公室督办组。
  4、区府办公室应做好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在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交办通知发出10天后,应定期进行督办。督办可采取电话形式或发出《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督办通知》,有关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办理情况。
  5、在办理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过程中,主办、协办单位如发现需区政府进一步明确或协调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及时向区府办公室反映,区府办公室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请示或进行协调。
  6、各有关单位办理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由区府办公室督办组负责汇总。每月编印《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汇报》,报送区政府领导

  参加人员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者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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