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仲裁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2、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
3、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房产、地产、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保险理赔索赔物等物品以及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
4、接收单位或当事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5、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咨询,价格纠纷调解。
6、接受委托对企业的调定价进行可行性咨询认证和成本监审。
7、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的业务工作。
认证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主要负责办理本级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的价格认定事项。
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涉嫌违纪案件;
(二)涉嫌刑事案件;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
(四)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
(五)国家赔偿、补偿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