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买了套二手房。买的时候有一条规定了是。卖方需在2010年1月18日将房产交与买方使用(卖方需付清水电之类)
眼看着就18号了。可是卖方却以没收到尾款为由不退房。
我的房产证已经在12月26号出了。过户之前我已经付给了买方7万的首付。 这一切都是按合同来的,都没问题。
现在手续就差房管局那边出抵押证,然后银行放款。可是年底去办手续的人太多。房管局说抵押证要15个工作日才出来。现在才过了5个工作日。等到抵押证出来就这个月的29号了。然后银行三个工作日放尾款。我也想在年底内搬进去。还要装修买家电之类。等到2月初我实在是赶不及了。
现在卖方就非得拿到尾款才交房。可是合同开始根本就没说得收清房款才交房啊。
合同又没具体规定卖方延期不交房的赔偿之类。只是说如卖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完成。就陪给我一万。
我现在该怎么办啊。
去起诉他吗?那样等我还没起诉完房款都批下来了。现在卖方就生怕银行不放款给他。 我说我给他写个借据都不行。
该怎么说服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