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经人介绍,男方和女方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宗教所员工周某相识,在女方的主动追求下,双方逐步确立恋爱关系,在女方单位住房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同居近3年,男方所有收入均交给女方掌管, 2005年1月6日,双方自愿结婚,男方家中大摆筵席60余桌,双方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女方家中从始至终未举办过结婚酒席。
2006年元月9日,双方在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
2007年9月10日,双方在陕西省人民医院顺利生下一女。在男方父母的悉心照顾下,小孩健康成长。
2008年10月6日,女方周玉茹谎称把孩子带到单位照看几天,从男方父母家中骗走小孩后,至今长达15个月小孩下落不明。
男方和家人多次寻找女方和小孩,周某手机关机,毫无音讯,2008年10月15日,男方的父亲打通周玉茹手机,女方谎称其父亲病危,要带孩子要到四川邛崃看望。
11月初,周某藏匿、遗弃刚满一岁的孩子,一人回到西安,提出要先以夫妻名义购买商品房后才允许男方见孩子。
11月9日,在男方的陪同下,周某商品房,总价30多万,并由男方当场交付了定金。二人共同回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的住所,男方父母表示钱肯定给,但是要求女方把孩子抱回。
第二天(11月11日),女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要据为己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
在此期间,周玉茹在男方因公出差期间,在未告知男方的情况下,对夫妻二人在陕西省社科院租住的四室一厅住房私自退租,并把所有共同财产进行了转移藏匿,以及变卖,并带走了家里所有现金,女方藏匿不见,平时一直开机的手机长期关机,男方生活顿时陷入困境。
法院通知男方到庭,男方提出离婚案件审理前,必须见到自己的孩子,否则拒绝出庭,法官表示同意。
女方并未按之前约定的把孩子带来。
经过审理,法庭驳回周某离婚诉求,要求周玉茹一周内把孩子抱回来,让男方相见。
之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男方上百次到女方单位寻找女方和孩子,始终没有音讯,上千次拨打女方电话,一直处于关机,女方单位领导均表示长期没有见到她本人和孩子。男方多次找到受理法院,法官对当事人合法监护权不予理睬。
当事人多次到派出所报妻子和孩子失踪,派出所也不予立案。
2009年6月,男方见到女方,女方拨打110报警,谎称有人对她非法拘禁。
110出警,把二人带到派出所审理调查,得知是夫妻双方因为孩子问题发生矛盾后,办案民警要求女方10天内抱回孩子给男方见。
10天未到,周某为了不让男方见到孩子,再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理由与第一次起诉基本相同,只是加了一条:孩子9个月期间由女方年过七旬的父母照看,要求孩子跟母亲生活。
男方多次到单位和住所找人,依然没有下落,电话仍然长期关机。
男方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享有对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由于女方的行为,以及一审法院的不作为,男方神圣的法律权利受到残忍的侵害,时间长达15个月之久。
判决书称:孩子9个月一直由女方父母照看。驳回离婚诉求,要求周某给男方机会改善夫妻关系。
周某对判决依然不理会,依然藏匿不出现,手机继续关机。
男方对认定不认可,孩子15个月下落不明,女方单方面说孩子在四川老家外,男方提起上诉,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制止女方对男方监护权的继续侵害。
目前,上诉或单独起诉监护权,法院能支持我的监护权和探视权吗?
难道我见孩子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