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是否有权力没收学生手机?

在这个信息飞速化发展的社会,高中生拥有手机已经非常普遍了。然而,学校对打击学生带手机乐此不疲… 老师是否有权力没收学生手机呢?手机是学生的私有财产,老师这样做是否侵害了作为弱势群体学生的财产利益呢?当然,有些老师会把收到的手机在一个月、半年、一年甚至毕业后还给学生。我有个网友,她在读大一,她跟我说她手机被没收了,说毕业后再还给她。当时我就在想,3年后谁还会记得,就算你还记得,那3年时间手机的更新速度是非常恐怖的,那时你还会在意那部手机吗?再说说比较喜欢耍酷的老师,他会把学生的手机没收后当场销毁,作为老师,他们的这种行为在他们的意识中已经习以为常了。我们学生的权益谁来维护?如果有些行为不检点的老师把学生的手机没收后偷看了里面的内容,学生的隐私泄漏了怎么办?谁来负责?学生的隐私权如何得以保障?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刘晓颖解答:
  学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通常会采取一些管理手段。有些学校会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者暂时扣押学生的手机、游戏机等,有些学校甚至出现教师罚学生款的情况。在一些教师看来,这是很正常的管理手段,事实上这种行为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一、学校无权没收或暂扣学生的物品
  没收和暂扣财物属于行政处罚范畴,而作为教育机构的学校显然没有这样的权利。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必须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根据我国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有以下三类主体:
  1.依法律规定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学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法律救济

  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公民具有的两大基本权利。毫无疑问,学生对自己的手机等个人物品享有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对于学校没收或者暂扣、毁坏学生财物、罚款等行为,学生可以依据我国《教育法》寻求法律救济。该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1.申诉
  申诉是指公民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予以审查和处理的制度。具体而言,学生对于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可以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即教育局提出。
  2.诉讼
  诉讼是另外一个救济途径。学生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学校归还财物,如果由于没收或者扣押使学生的财物发生丢失、毁损等情形,可要求学校给予赔偿。
  申诉和诉讼两种法律救济途径并不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学生的财产权受到来自学校或者教师的侵犯,学生可以选择两者之一或者两者同时进行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三、如何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校方没收或者暂扣学生财物的行为初衷是由于管理的需要,学生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学秩序造成一定影响。正如一些教师所说:“上课时一个电话打过来,整堂课都会受影响;老师在讲台上上课,发现学生在下面发短信,说也不是,不说也不是,讲课的情绪也会被破坏掉。”而另一方面,手机作为学生的个人财产,当然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手机作为现代普及的通讯工具,也正逐渐成为家长和孩子之间保持联络的重要工具。因此,学校在教学管理中应尽量避免采用粗暴的管理方式,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解决学校管理权与学生财产权之间的矛盾。比如在禁止学生使用手机这件事情上,校方完全可以采取将手机送还家长等方式,而不是简单地没收或者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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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1
有没有权利我不知道,但是高中生的身心发展还没有到一个成熟的地步,加上学习任务重,手机也给一些不自觉的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比如谈恋爱,上课互相骚扰,随便联系校外朋友打群架等,这些就需要老师的干预甚至是强制的手段。但是大学生相对成熟,应该有自我控制的能力。至于没收的时间,过长也不太好,可以以每个学期结束或某次考试作为归还时间。至于销毁或偷看,那只是个别现象,不能以偏概全。我觉得学生的手机寄放在老师那,不管过多久,老师都负有保管的责任。交给家长也不太好,因为现在很多家长溺爱孩子甚至是管不住孩子,有的是被孩子逼到学校拿手机,这样的没收毫无意义。
第2个回答  2010-01-12
学校有很多规定,但是规定是用来违反的。老师是没权利没收手机的,老师最多只能警告学生,但如果想来硬的,你可以拒绝啊,真不行,打新闻找记者呗。因为手机里的隐私还是很多的
第3个回答  2010-01-12
罚没公民私人财物是一项很严重的措施

除了有权机关可以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

老师对学生只有管理权,是源于教育和学校规定的

但是对学生人身和财物的侵犯,一样要受到追究

如果老师执意这样做违法的事情,可以直接向教育局反映,要求处分老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1-12
1.从法律意义上讲,没有;

2.从现实的角度说,很多学校就是这么做的;

3.从理论上讲,如果学校不退还手机,或损坏手机造成财产损失,可以起诉,要求学校进行赔偿。但为个手机与学校翻脸值不值得,你就得自己考虑了。诉权反正掌握在自己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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