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强令有哮喘病的人在石油单位转油站岗位上夜班,而转油站工作有很多哮喘诱发病因,根据劳动法哪条可以拒绝这个工作指派?
之前这个哮喘病人是负责打扫领导办公室卫生的工作。之前曾多次因沙尘天气、阴天、低气压、油漆味、汽油味、花粉、粉尘、剧烈运动等多种原因导致并发,甚至有昏厥历史。转油站接触很多哮喘诱发病因,汽油、油漆、天然气、强体力劳动,以及转油站工作本身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各种突发情况保证石油平稳运输。很多需要跑动和体力的工作。
而现在领导强令此人来中转站参与 白班及夜班的倒班工作,并且责令我当师傅带她。而哮喘严重者在5分钟内猝死的案件比比皆是,中转站一旦遇到事故,不及时处理还会造成重大事故。我也不可能每时每刻都在这个病人身边看护,因为还有分配到个人的工作要做。如果此病人发病,乃至发生猝死,我相信她的家人一定会要求我赔偿的。(本单位曾经有过类似事例)从各方面看,此哮喘病人都不适合在这岗位工作,而单位领导又强令我负责。我认为领导已经是违章指挥,违反劳动法。我应该依据哪条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并且向领导陈述此病不宜参与转油站工作?
我认为领导应该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但我跟领导谈话说了这些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后,他并不认为我说的有理。只是强调“我怎么安排你必须怎么做,出了事我负责不用你管行不行?”真出了事,法律可不听他的。法律也不会认为我就无辜没责任的。
我所在中转站劳动强度对于普通人来说,都是有些累。对于哮喘患者来说,那会怎么样?整个站有四个主岗(师傅),现在队长就强令我去带她,而其他主岗都打算如果这人摊到她们身上她们就休病假,谁也不愿意摊责任。而且中转站有时候遇到停电烧泵什么的,需要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立刻处理,这时候就是2个正常女工都要跑个几十分钟倒泵倒罐,遇到这时候,我敢让这个人跟着我干吗?不跟着我,我自己处理不完,单位就出大事故了,我就要负责。跟着我,她哮喘犯了缺氧了倒地不起,(她曾经有几次发病时差点抢救不回来的病史)人家家属可以说是我要求她干这种高强度活导致出事的,人家能不上法院告我吗?
所以说,这个强令恰恰害的就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