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业混淆行为

概念和内容

概念: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取假冒的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内容: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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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08
市场混淆行为
(1)“市场混淆”的引入
“市场混淆”是成文法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列举的三类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市场混淆”,即“以任何方法造成与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相混淆的一切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2条即为“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德、日、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竞争法均使用了“市场混淆”这一概念。《送审稿》引入“市场混淆”是我国竞争法规制仿冒行为的重大进步。
(2)关于“市场混淆”定义的规定
《送审稿》第五条第三款:市场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显然,该规定并没有涵盖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全部。
(3)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
1.市场混淆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产生市场混淆,不以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必要,但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一定具有竞争优势。商业来源的混淆一般只发生于相互有竞争的主体之间,而关联关系、附属关系的混淆与二者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则没有必然联系。如爱马仕橱柜,奔驰蛋糕等商品的出现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混淆。
2.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观方面
市场混淆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送审稿》第五条中“擅自…‘误导公众”几处措辞都强调了立法者的意图,即引起市场混淆的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必须有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故意。如此规定,缩小了市场混淆行为的规制范围,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竞争者权利的保护及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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