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基数因为赔偿项目不同,统筹地区不同区别。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十级的补偿主要有三笔:
1、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收到鉴定结论后即可申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大致有三种计算方法:
(1)定额支付,如江苏省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
(2)以统筹地区或者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如浙江省、上海市、山东省、河北省、四川省等大部分省市;
(3)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如广东省、湖南省等。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瞒报工伤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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