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赵四与张大因合伏经营一家餐厅,后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7年赵四向法院起诉 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26万元,且分成合伙经营所得利润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赵四 的要求,向张大提出调解,张大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张大有事,而让其要刘氏到法 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赵四签收了调解书。张大则 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张大家,选达回证上记载为留 置送达,2个月后赵四以张大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中请强制执行 请回答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张大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