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水源。城乡消防用水量,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等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结合城乡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城乡供水能力应能同时满足生产、生活以及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市政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给水要求时,可采取对现有水厂进行更新、扩建,或者增建新的水厂,提高城乡水厂供水能力;或依据城乡的具体条件,建设合用或者单独的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水井或者加水点等措施。
大面积棚户区或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给水不足、无消防车道通道的,应由城建部门根据具体条件修建100~200m3的消防蓄水池。
有天然水源的城乡,应当充分利用江河、湖泊以及水塘等作为消防水源,并修建通向天然水源的消防车通道或取水设施。
(2)消防给水管网。市政消防给水管网宜布置成为环状管网。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对于给水管道陈旧,管径、水量以及水压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现有给水管网,供水部门应密切结合市政给水管网的更新、改造,使城乡给水管网满足消防给水要求;对于给水管网压力低的地区和高层建筑集中地区,应增建给水加压站,保证给水管网的压力达到消防要求。
(3)市政消火栓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20m;当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且宜靠近十字路口。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者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mm与65mm的栓口各一个,并有明显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