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案件审判期间见人,需要哪些手续?

我父亲来信四次都要求见律师,但律师总是找各种理由推托,怎么办?
对方能不能就同一伤情做2次鉴定?对方觉得第一次鉴定还不够严重,还要通过第二次鉴定来证明他的伤情恶化了,我们是被检察院公诉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方嘴臭,被打还想敲诈我们,请个律师又不得力,怎么办?
其实我们与对方是邻居,但彼此都不来往,此事起因单元楼公共下水道堵塞,我家住一楼被污水倒灌,我老爸就关了单元楼的水阀,对方就从他家一直骂到小区门卫室,我父亲找门卫要疏通下水道公司的电话,正好遇到一起,在对方谩骂之下,一时激愤就和他发生抓扯,把对方左眼打伤,后来他去做鉴定说是外伤性白内障8级伤残,到派出所调节时,对方开价30万,在检察院公诉我们又要价20万,最后起诉书交到法院又改成19万多,我们拿三万与对方协调,但被对方拒绝还撤销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现在我父亲已在成都市看守所关了1个多月了,对方去年5月25日出院、6月26日做伤残鉴定,现在又在检察院要求重新鉴定,那要好久才能判决下来? 我父亲有公安机关认定的自首情节,能否判缓刑?依照各位的经验,此类案件会判多久?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 (试行) www.xbzfdl.com 2004-2-15 西北政法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权利,规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 定。第二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条 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四条 律师在办理刑事诉讼业务过程中,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执业权利。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的有关案件情况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然情况;(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其无罪的辩解;(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七)其它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为其提供如下法律咨询:(一)解释、说明刑事诉讼法律及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解释、说明民事诉讼法律及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办案机关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申请并办理律师会见的相关事宜。第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管场所内进行,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律师会见时,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的在场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当会见。第十二条 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应当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当的时间和次数,律师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关于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的规定。第十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看守部门应当为律师制作会见笔录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十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会见的人数应当为两人以上,其中一人应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在会见时,应当出示相应的执业证件,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办案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第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部门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第十六条 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不得参与对同一案件中其他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第十七条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部门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第十八条 律师会见完毕应与看守部门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押交接手续。第十九条 对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违反法律或本规定的,律师、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所属的法制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投诉,要求依法纠正,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条 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本规定的,办案机关或看守部门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停止本次会见,并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一条 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与办案机关联系。办案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确定会见时间、地点,并及时通知律师。第二十二条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时,应向办案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2、律师执业证 (包括实习律师工作证或律师助理工作证,下同);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律师会见。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察机关批准。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 的,应向律师开具《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出具 《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一)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三)《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四)侦查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还应向看守部门提交办案机关出具的《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第四章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第二十七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应予办理相应的会见手续。第二十八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首次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一)授权委托书;(二)律师执业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律师再次提出会见要求时,应向检察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及所需的复印件。第二十九条 律师会见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由侦查机关负责办理律师的会见手续。第三十条 检察机关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经律师请求,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第三十一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2、律师执业证;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专用介绍信》;4、检察机关开具的关于会见的公函。第三十二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第五章 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第三十三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办理。第三十四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要求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人民法院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部门出具的专用介绍信;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函》。第三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向看守部门出示下列材料及所需的复印件:1、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书》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书;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3、律师执业证。第三十六条 在本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借押在国家安全机关羁押场所的刑事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八条 对于法律援助部门的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此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本市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伤情鉴定必须稳定以后才可以出具,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以有的鉴定如果伤情不稳定,就不能出具,要等治疗稳定后才可以出具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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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21
1、刑事案件的律师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会见,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也就是说,如果律师认为以前会见所了解的情况已经足够了,那他不再去会见也行。但是会见是律师的基本工作,他如果一次都没去会见过,又总是拒绝去会见,那就是他的错,你换掉他吧。建议你和律师好好沟通,会见需要公检法的配合,不是律师想见就能见,也别冤枉了律师。
2、伤情鉴定是为了准确地反映被害人的受伤程度,通常是一次,但如果真是伤情恶化加重了,那确实应该做第二次。关键在于是否真有恶化的情况,如果明明没啥变化,那就不对了。另外,恶化的原因难说,如果是治疗不当,那是医院的错。
3、如果对第一次伤情鉴定结论不服,被害人是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这与是否恶化无关。嫌疑人对鉴定结论不服,也可以提出异议。
第2个回答  2010-03-10
1须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函,两名律师即可办理会见。2如律师以忙为由不去会见,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律师费,也可以换其他律师办理。也可找律师所主任另行委派律师。3如因律师不作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可以投诉,该律师应赔偿并受行业协会的处罚,直至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06
首先,对方的八级伤残系残疾等级鉴定,不能作为刑事立案依据,如受害者伤情未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及以上,不能追究你父亲刑事责任。
对方出言在先,有挑衅行为,可适当减轻你父亲责任。
你父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你方可适当赔偿,酌情可从轻处罚。

可以通过律师申请取保侯审或者请求缓刑。
若律师不得力,你可以更换律师。
具体请咨询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0-02-21
因为有的看守所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已签名气委托书才能会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只能通过寄信的方式把委托书寄进去给犯罪嫌疑人,这样就会存在一个时间差的问题。
如果律师确实属于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去会见的话,那么也可以更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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