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

如题所述

一、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提交承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的副本。

(2)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承包人签署的索赔处理结果。如果承包商未能在期限内作出答复,则应视为承认承包商的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二、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一)承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并审查承包人的证明材料;

(二)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则应视为同意承包商的索赔。

(三)承包人接受理算结果的,发包人可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偿金或者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理算结果的,按照约定处理。第20条[争议解决]。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19. 索赔

19.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书,说明索赔事件的原因;承包人在上述28日内未发出索赔意向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的权利。和/或延长施工期;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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