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急!!关于我国传统婚姻的例子

我国传统婚姻观念、制度和习俗等有无可为现今借鉴之内容?举几个例子详细论述。
明晚之前~尽量详细,谢谢!

  文章作者:周云
  中国古代的法律都是诸法合体,直到19世纪中业中国海禁大开之后,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晚清才开始按部门法修律,从而使诸法合体的中华法系最终解体。但我们不能因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而否认在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也没有婚姻法的规定。事实上,中国从远古时候开始就有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和法律文化。

  中国自夏启建立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到下的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夏、商、周三代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除嫡妻以外,男子还可以合法地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礼记.曲礼》记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媵所出,是为"庶出"。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在家庭中有着明显不同的地位。这是由宗法观念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紊乱。

  西周在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上除了坚持一夫一妻制以外,还要符合两个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诗经.齐风.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可"。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这是由于西周统治者强调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要按照"礼"的秩序去生活。而"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亲亲父为首",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该承认并维护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中心,所以象男女婚姻大事只能由父母做主,当事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2)同姓不婚 西周婚姻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左传》所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这说明当时人们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礼记.郊特牲》所说,"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和宗法制度,且有鲜明的政治用意。

  西周婚姻的成立,程序上必须符合"六礼"。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⑴纳采,即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⑵问名,即男方请媒人询问女子姓名、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⑶纳吉,即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⑷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家;⑸请期,即商请女方择定婚期;⑹亲迎,即在结婚当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如此繁琐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即所谓"礼不下庶人。"西周时期的"婚姻六礼",对以后各朝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直至中国近代以至现代,在一些乡村地区,缔结婚姻的形式仍然可以看见"婚姻六礼"的明显痕迹。

  同婚姻的缔结必须要遵守"父母之命"一样,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完全操纵在男方家长方面。据史籍记载,西周婚姻的解除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被称为"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仪礼. 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目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影响也极为深远。汉唐乃至明清,各朝法律中关于解除婚姻的条件和限制的相关规定,大体上都没有超出"七出三不去"的范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秦国的历史经验使秦始皇充分认识到健全的法制对于国家富强的重大意义,所以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理论,由此,在婚姻制度上就较少受儒家礼教观念影响,与其前后朝代婚姻制度相比,颇具特色:1.婚姻以成年和官府登记为有效 秦律规定结婚年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须六尺二寸,且必须到官府登记。未经登记者,法律不予保护。《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即若该女未成年背夫逃亡,如系登记结婚,便以去夫亡论罪;若没有登记,视为无效婚姻,不能治罪。按秦制,不仅婚姻的缔结需要官府登记,而且,婚姻的解除也必须到官府登记,得到官府的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受到处罚。2.婚姻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法律答问》:"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其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以为非隶臣子也。问女子何论也?完之当也。"可见女子为自由人,而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被认定为隶臣,即官有奴隶。该女子之所以被论处,是因其"北"其子的出身,即隐瞒其子的隶臣出身,而不是她与隶臣的婚姻。3.不得与他人之逃亡妻为婚 《法律答问》:"甲娶人亡妻以为妻,不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即甲娶人逃亡之妻时并不知她是逃亡者,后来该女子被捕获。因此,又产生她与甲结婚后,所生子女的归属问题。由这段记载可知秦代不准与他人之逃亡妻结婚。4.歧视赘婿 据《汉书.贾谊传》记载:秦人"家贫子壮则出赘"。出赘,指男到女家就婚做赘婿。赘婿在秦时社会地位很低,被人们所不齿。秦简引《魏户律》的规定:"自今以来,假门逆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予田宇。三世之后,欲仕仕之,仍署其籍曰:故某闾赘婿某,更之乃孙。" 《魏奔命律》也有关于赘婿类似地位的规定 。此外,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超过汉以后的历代王朝。如秦律一方面要求妻子忠于丈夫,另一方面也规定丈夫通奸有罪,"夫为寄 ,杀之无罪"。《法律答问》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显然,即使"妻悍",丈夫也不能随意殴打。

  两汉的婚姻制度,原则上沿袭西周以来的传统。但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使其婚姻立法更具纲常伦理色彩。1、婚姻的成立 汉初朝廷鉴于人口锐减的事实,提倡早婚。据《汉书.惠帝纪》记载,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出五倍的算赋(一算一百二十钱)。这是经过秦末战乱之后,统治者为恢复和发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根据这个诏令,女子年十五至三十岁以内不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因此,两汉时期盛行早婚。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但赘婿的社会地位与秦代一样,受到歧视。2、一夫一妻多妾制 两汉婚姻的目的如《礼记.昏义》所说,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因此,婚姻重视生子延嗣,这是宗法制度所要求的。另外,如前所述,汉初为解决人口锐减造成的户籍萧条问题,国家也鼓励生育子嗣。由于早婚多育是国家需要,更是延嗣继世的需要,所以汉律虽然确定婚姻关系为一夫一妻制,但无后嗣者,纳妾当然为合法。3、婚姻的解除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需要指出的是,两汉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同时男子可以找出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白虎通.嫁娶篇》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其原因就是"地无去天之义也。夫虽有恶,不得去也"。片面强调丈夫的特权。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礼记.杂记下》郑注引汉律云:"弃妻畀所赍。" 畀,给予、付与。赍,以物送人。意思是,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带走。汉律所确认的以男尊女卑为特征的婚姻关系,还表现为妻子如私自改嫁或丈夫虽死未葬而改嫁者,皆弃市。丈夫与人通奸,依律规定只处刑,而妻子与人通奸,则处以死刑。
  三国、两晋、南北朝,由于盛行士族门阀制度统治,所以在婚姻方面,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贵贱通婚,违反者受到法律制裁。北魏孝文帝太和三年诏令:"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惟世族,不与非类婚偶","犯者以背制论"。而北朝时期强调实行早婚,"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嫁,悉集省,隐匿者家长处死刑。"这一时期纳妾被认为合法。晋令规定可依官品纳妾一至四人。

  中国封建社会经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进入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隋唐。唐朝关于婚姻的成立强调以下几个方面:⑴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安排,如违反尊长意志者,依律"杖一百"。⑵婚书、聘财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婚书是指婚姻成立的书面合约,包括男方尊长的通婚书和女方尊长的答婚书。前者是男方尊长向女方尊长"致书礼请",提出婚约的建议,后者则是女方尊长"答书许讫",予以承诺。"请"与"许"都由媒妁沟通,根本无须过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对女方尊长已事先得知、认可男方如男方年龄偏大,或身有残疾,身为养子、庶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不宜明载婚书的特殊情况,即以私约的形式对婚书的内容进行补充。聘财是婚姻成立得到法律确认的关键要件。聘财无论多少,只需表现为一定的钱财即可。女方尊长只要收下聘财,即使没有聘书,仍视为婚约成立并有效。如果女方尊长悔婚,依律处杖六十,且婚姻关系依然有效。⑶婚姻缔结的限制 结婚年龄,贞观元年定为男二十,女十五。玄宗开元二十二年为了增加人口,将婚龄降低到男十五,女十三。唐律严格禁止"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非同姓但有血缘关系的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严禁与逃亡之女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唐朝还规定,婚期已到,不得故违,若期约已至而男家无故五年不娶,有司给据改嫁;婚期未到,一般不得强娶。

  唐朝在婚姻的解除上,夫对妻的特权尤为突出。婚姻解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出妻"和"和离"两类。出妻简称"出",即男方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弃妻子。其条件即西周以来传统的"七出"。提出"七出"的不仅是丈夫,也可以是丈夫的父母,执行"七出"也无须得到官府的判决。相反,妻妾绝对没有单方面解除婚姻的权利。唐律规定,妻妾"背夫擅行,有还他志",处徒二年;"因擅去而即改嫁者,徒三年"。对于"七出"的限制有两种:一是妻无"七出"之状,丈夫仍要出妻,丈夫处徒一年半,但"七出"原是一些简单的原则,很容易被丈夫找到出妻的借口;另一即西周已有的"三不去"。虽有七出,但同时有三不去情形而出妻者,杖一百,婚姻仍然维持。"七出"、"三不去"原为西周礼制,唐律移植为法律规范。

  和离,即男女双方自愿协议解除婚姻。唐律令允许夫妻双方因"不安相谐"而和离。和离及上述出妻都必须制作书面的"出妻书",出妻书由丈夫亲手书写,女方有这些书面解除婚姻的证据,才可重新结婚。

  断离,即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一般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的情况下,由官府断离,并对关系人各处以刑罚。另一是"义绝",即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一定范围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者徒一年。律疏引礼教原则"夫妻义合,义绝则离"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义绝的具体条件是: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有相杀情节;妻欲谋害丈夫,殴打或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属通奸;夫与妻母通奸等等。这些条件显然偏向于夫一方。如只有妻"欲害夫",而无夫"欲害妻";夫对妻之亲属须有殴打杀伤杀害才构成义绝,而妻仅詈骂、殴打夫之亲属就构成义绝。此外,将妻妾嫁给监临官、夫出卖妻妾,也构成义绝。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总之,在婚姻方面,唐律进一步确认家长与子女、丈夫与妻子、良人与贱民之间的不平等,用以维护有利于封建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

  宋代婚姻的立法大体沿袭唐制,但对婚姻的缔结方面,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加禁止。另外,还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与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订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对女方不许悔婚的情况有例外,即定婚后,男家无故三年不娶,女方在告之官府并退还聘财的前提条件下,可以主动解除婚约。

  两宋关于婚姻离异的规定完全承袭唐律规定,以传统的"七出","三不去","义绝"为条件。关于"七出"、"三不去"、"义绝"的含义与以前的朝代没有区别,只是关于"无子"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界定:"妻年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即是四十九以下无子,未合出之"。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在宋代已婚妇女在四十九岁之前是不能被夫家以"无子"条件赶出家门的。关于"三不去"的例外,是妻若有"恶疾"及与人通奸,体现了宋律维护宗祧继承的真正用意。

  "七出"是法律赋予丈夫单方面所享有的休妻的特权,"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对男女双方实行强制离婚的条件。《宋刑统. 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在婚姻的解除问题上,妇女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但随着社会的演绎,特别是两宋商品经济的发展,很自然地就会给人们思想观念以冲击,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宋代妇女在特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法定离婚权。

  首先,夫出外三年不归,其妻可以离婚。其次,丈夫令妻为娼或雇妻与人者,其妻可以离婚。因为丈夫逼妻子为娼属丧尽天良之行径,不仅有违社会道德,而且也十分有碍于家庭和睦,因而法律赋予这样处境的妇女以主动离婚权。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历代官府皆禁止出卖妻子人身,但民间还是有人典雇妻子与人者,对这样的违法行为,宋朝官府在进行依法制裁的同时,也赋予被典雇妇女以主动离婚权,第三,两宋法令规定,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或被处以其他刑罚而移乡编管,其妻可以离婚。宋代已婚妇女的法定离婚权之规定,为前代法律所无有。

  元朝是蒙古贵族的统治,蒙古贵族在进入中原以后,将其蒙古的一些习俗也带进了中原,故元朝的法律反映了蒙古游牧民族习惯法的痕迹。其婚书、职业媒妁等实体制度,颇具特色。1、法定婚书制度元代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订立婚书(或称嫁娶礼书),婚书上写明议定的聘财数额,如果是招赘女婿,须写清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须在婚书上签字花押,然后依礼成亲,婚姻关系方才有效。明清时虽然也一般要求有婚书,但已不再为法定必要形式要件。2、媒妁的管理和职业化 元代法律规定只有经基层官吏,地方长老等保荐的"信实妇人",才能充任媒妁,并由官方登记在册,严格管理。这种媒妁的身份是百姓,而不是官方人员,她们从事民间婚姻撮合事务,与先秦有国家公职的"媒氏"、"掌媒"不同,与宋代专为宗女而设立的"官媒"也不同。后者可称其为职业媒妁。官府对媒妁的管理,其重要内容之一是限定"媒钱"数额。3、赘婿 赘婿自古即有,但元代民间招婿之风颇盛。元代赘婿一般分为四类:一曰养老,谓终于妻家聚合者;二曰年限,谓与妇人归宗者;三曰出舍,谓与妻家析居者;四曰归宗,谓年限已满,或妻亡,并离异,归宗者。4、收继婚 收继婚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这是蒙古贵族带进的习俗。至元八年十二月,元世祖下旨:"小娘(庶母)根底、阿嫂根底,收者幺道。"宣布了收继婚的合法性。弟收兄妻,多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房兄弟一般不准收继。另外,小叔的收继处分权,只有在寡嫂服丧期终了后才能实现,收继制度也打上了礼教烙印。礼教对收继婚的影响,还表现在寡妇如守志,不得强娶,但如想再婚,便非就继于小叔不可,也就是说小叔对寡嫂享有法定先娶权。在民间实际收继过程中,其弟收寡嫂的范围已扩大到订婚之"寡"嫂。此外,元朝以前,法律允许寡妇带走原有妆奁,不准寡妇带走的,限于丈夫的遗产(或应得份额)。但元朝法律正式规定,离婚妇女或寡妇如果再婚,就要丧失原先从父母处得来的妆奁物及其他继承得来的财产,至于夫家的财产,更是不得带走。明清两朝受元朝影响,都有:(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的规定。这种规定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进一步下降的趋势。5、婚姻的离异 元代婚姻的离异与唐宋基本相同,主要有"休弃"和"和离"两种形式。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明律又有所发展与变化。据《大明律. 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及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聘财者都要处以杖刑。唐律男家自悔者不处刑,明律已与唐律不符,增加了对男家悔婚的处罚,是婚姻立法的进步。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犯者杖刑,监临官不得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违犯者,从重论处。明律还规定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则都要依律治罪。在违律婚姻上的处刑,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如"同姓为婚者",唐律规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规定只"各杖六十",体现了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的原则。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1、结婚条件(1)结婚年龄 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钦定理藩院则例》规定的蒙古地区蒙人的聘财是:"蒙古两姓结亲,俱系平人聘礼,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2、离婚条件 男尊女卑,已婚妇女无条件服从丈夫在清朝依然是天经地义。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两点不同:其一,《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出妻条"注:"义绝者,谓于夫妻之恩情礼意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律中未曾祥备其事,而散见于各条之中,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之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卖亦是也。"根据这个注解,清律关于"义绝"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即把"义绝"区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显然没有唐律"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的绝对化。其二,"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定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唐宋以来,法律规定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

  3 .婚姻之禁止 (1)同姓不得为婚 在清朝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朝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2)良贱不得为婚 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虽然与我们现代的有着根本的不同,但透过这些传统,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而我们的现在是传统的延续,我们可以在当下的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我们只有对传统多一份认识,才能对现代有些现象多一份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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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9
观念为:
明代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但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明律又有所发展与变化。据《大明律. 户律.婚姻》规定:"凡男女订婚之初,如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及已报婚书,或有私约而悔,婚者,或无婚书但受聘财者都要处以杖刑。唐律男家自悔者不处刑,明律已与唐律不符,增加了对男家悔婚的处罚,是婚姻立法的进步。府州县亲民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女为妻妾,违犯者杖刑,监临官不得娶为事人妻妾及女为妻妾,违犯者,从重论处。明律还规定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否则都要依律治罪。在违律婚姻上的处刑,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如"同姓为婚者",唐律规定"各徒二年",而明律规定只"各杖六十",体现了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的原则。

清朝婚姻制度在入关前后有一定变化。满族贵族入关之后,使清代婚姻制度深层次受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影响,在其全面继承明朝婚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使之具有自己本朝的特色。

1、结婚条件(1)结婚年龄 清朝入关之前,实行早婚制。入关以后,清承明制,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为法定结婚年龄。(2)"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依然是清朝婚姻的基本特征,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清朝法律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封建国家法律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同时也要求主婚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对于诸如嫁娶违律、隐瞒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等情况,主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清以前家长的主婚权在事实上已经存在,但只有到了清朝之时,家长主婚权才得以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家长主婚权实际上就是父母的包办婚姻权。中国父母几千年来一直掌握着这个大权,到清朝时,则不管在法律条文上,还是在社会实际方面,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充分表现了封建社会后期家族本位主义的进一步泛滥。婚姻制度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权,从而使男女私定终身的情况被视为非法。男女的私自结合,不仅为舆论所不齿,而且也是国家法律规定强制离异的情形之一。(3)婚约、婚书与聘财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约一经成就,男女无论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婚约约定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嫁娶日期,期约未至男家不得强娶,期约已至女家不得拖延。若男家强娶或女家故意拖延,主婚人笞四十。男方无故超过婚约约定的婚嫁期限五年不娶,及未婚夫逃亡三年不归者,女方可以另行择配,但须官府对男方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证明。婚约可以因一方的犯罪而解除。清律在《婚约不许反悔》条后但书:"……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奸盗者,不用此律",并且"男子有犯,听女别嫁,女子有犯,听男别嫁"。婚约之外另有婚书,依清律规定和民间习惯,婚书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妁画押。一般情况下,男方之家给予女方的聘礼情况应在婚书中有所载明。婚书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家长各执一纸。聘财是清朝婚姻成就的关键要件,《大清通礼》对一至九品官员的婚娶聘礼作了具体规定:"一品至四品,币表里各八两,容饰合八事,食品十器。五品至七品,币表里各六两,容饰合六事,食品八器。八、九品及有顶戴者,币表里各四两,容饰合四事,食品六器。"

平民百姓婚姻同样有聘财要求,根据民族习俗的不同,聘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如《钦定理藩院则例》规定的蒙古地区蒙人的聘财是:"蒙古两姓结亲,俱系平人聘礼,应用马两匹、牛两只、羊三十只,不得多给,违者,将多给之牲畜罚取入官,少给者,勿禁。"

清律对婚姻关系中聘财的规定如此详细具体,表明了在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财产所占据的重要地位,封建婚姻的买卖性质昭然若揭。

2、离婚条件 男尊女卑,已婚妇女无条件服从丈夫在清朝依然是天经地义。在夫妻关系离异问题上,男子始终占据主动地位。清朝沿袭前代的七出、三不去及义绝的离婚条件。但有关"义绝"处理,清律与唐律规定有两点不同:其一,《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出妻条"注:"义绝者,谓于夫妻之恩情礼意乖离违碍,其义已绝也。律中未曾祥备其事,而散见于各条之中,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之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卖亦是也。"根据这个注解,清律关于"义绝"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情况,即把"义绝"区分为"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和"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显然没有唐律"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罪"的绝对化。其二,"义绝"不仅是已婚夫妻离异的条件,而且定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义绝"解除婚约。唐宋以来,法律规定婚约一旦成立,不许悔婚,尤其是对女方而言更是如此。

3 .婚姻之禁止 (1)同姓不得为婚 在清朝前期,同姓不婚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如果出现同姓为婚的情况,不仅对主婚者及男女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杖六十的刑罚,而且婚姻无效,必须强制离异。此种情况到清朝后期,已基本不复存在。《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强调:"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甚至斩刑。清律本来也禁止中表婚,即姑表、姨表兄弟不婚,但因民间相沿成俗,清代不得不作出通融性规定,即"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2)良贱不得为婚 清代婚姻注重门当户对,《浙江通志》载当时的杭州一带,"婚礼,士大夫以门第相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良贱为婚姻"条规定,严禁主人为奴仆娶良人为妻,"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奴仆若娶良人为妻,将妻入籍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虽然与我们现代的有着根本的不同,但透过这些传统,我们可以看出中华民族在这块土地上的生活习惯,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而我们的现在是传统的延续,我们可以在当下的生活的折射里发现传统,我们只有对传统多一份认识,才能对现代有些现象多一份深刻理解。

程序:
说媒

在中国民间的婚姻中,媒人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中国礼俗一再强调“天上无云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的所谓缘分。男女双方必须要经过媒人说合才能够结成连理。媒人可以主动揽活,为男女双方牵线搭桥,也可以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搓合成功一对男女后,媒人可接到一些钱财,这笔钱财被称之为谢媒礼。这笔钱一般由男方支付。如果是男到女家,则由女方支付,在成亲的前一天,连同送媒人的鸡、鸭、肘子、鞋袜、布料一起送到媒人家。媒人第二天一定要去引导接亲,称之为圆媒或启媒、发媒。谢媒礼的钱数由主家的经济状况决定,而且必须用红纸封好,称为红包或包封。

相 亲

在古代单身男女双方都很少有亲近的机会,尤其是女子,更是深居闺门之中。在经媒人说合之后,男方一般会提出看一看,这种在媒人的带领下到女方家里作初次访问的活动,就称之为相亲,俗称看亲。相亲的日子由男方提出,由媒人决定时间并通知男女双方,双方都应做好准备。男方要带一些礼物,礼不在多,表表心意而已,若能因此打动对方父母的心当然就更好了。作为主角的男女二人都应尽力收拾打扮得得体漂亮,以获取对方的青睐。

如果女方父母要款待男方,这说明男方已得到了女方家里的同意。若迟迟不备饭菜且任由男方告辞出门,则说明这门婚事即将告吹。中国大体上是一个含蓄的民族,这种事当然不会明明白白地说出来,全靠男方和媒婆察言观色。当然,女方也可能会去男方家“拜访”,这在有的地方叫做“看当”。若女方父母不愿意接受款待,执意告辞,表明这门婚事难以告成。此时,男方当然不可费力强留。女方父母通过察看男方家庭情况,欣然接受邀请,或者将奉上的香茶一饮而尽,则结局当然是皆大欢喜。

过礼

男女双方在相亲之后就可履行一定的结婚程序,这个过程称为“过礼”。过礼之际媒人要将男方的生辰八字送到女方,把女方的生辰八字送到男方。这时,迷信的父母大多会请算命先生推算男女双方的八字合与不合。合,则婚事继续;不合就此打住婚事免谈。在换帖,合八字之后媒人会选个好日子带男方去“过礼”订婚。“过礼”在婚礼中是一件大事,婚事的主动者,应向对方送一笔厚礼。各地风俗不同,所送之礼也有差异。有的地方要求礼物至少要包括猪肘子一个,酒两瓶,鸡鸭各一只,给对方父母的衣料各一套,鞋袜各一双,包封一个,给姑娘的东西若干。包封里封多少钱,给姑娘一些什么订婚之物,一般都在事先由媒人同双方分别协商好,不能由男方给多少算多少。在经过“过礼”后,男女双方可议定结婚的日子了。

择期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选择结婚的日子也是十分讲究的,人们认为结婚日子的选择关系到男女双方以后的幸福。这个选择良辰吉日的活动就叫“择期”,或叫“择吉”。择期的任务一般由星相学者或算命先生完成,文化水平高的家长当然也可以自己看“皇历”或自己推算决定。婚期决定后,双方父母就可以发出请柬,邀请亲朋好友来参加婚礼了。婚柬一般由婚姻当事人或其父母亲自送到亲友手中。亲友在接到婚柬后,一般来说,即使人去不了,也要送礼并在礼品上写上一句表示祝贺的话。在农村,送给女方的礼物多为实物,如箱、柜、床、被、衣、料等,并且,送礼者不必等到请柬送到后再送,因为女方父母要根据送礼人的多少去决定出嫁酒的规模。

铺房

在古时,男女双方迎亲的前一日,女方要派人到男方家与男方共同铺设房屋,这道程序,称之为“铺房”。铺设之物,男女两家有别。司马光《书仪·三·婚仪上》说:“床榻荐席椅桌之类,男家当具之,毡褥帐幔衾之类女家当具之。”女家铺房后还须亲压铺房,备礼前来暖房。又以亲信妇人,与从嫁女使,看守房中,不令外人入房以待新人。

开脸

女孩在出嫁前的一两天要做的一道过程,开脸又叫开面。届时请儿女双全的妇女,以两条线互相绞合,为待嫁女子拔除脸面之汗毛。有的地区,婚后再拔一次,俗称“挽面”。浙杭一带,嫁女开脸时,身旁置万年青两盆,皆以红纸缠绕以取吉利之意。

戴绒花

当女子出嫁时,头上多戴一朵绒花。绒花由编草制作成为人的形象,如麒麟送子之类。因绒花与荣华谐音有荣华富贵的意思。相传唐代杨贵妃鬓角有一小痣,常插鲜花以掩饰,因鲜花易枯,便以民间制作之绒花代之。从此,民间便仿效成为一种风俗。

穿凤衣戴凤冠

新娘出嫁时的穿着习俗。凤衣凤冠是绣有凤龙图案和彩饰的衣冠,象征吉祥富贵,为古代贵族所独有,后不分贵贱,行于一般女子,继而又传袭于婚礼,但因家庭贫富而有所增减。近代以来,城市男女结婚时,新娘易凤冠而披兜纱,裙长拖地尺余,行步时,两小儿在后持之,是欧美国家婚礼习俗影响的结果。

吃和合饭

在结婚当天,新娘上轿之前,男女双方家里分别备好酒席,由平辈或晚辈陪新郎新娘吃饭,这就称为吃和合饭。新娘吃过和合饭即上冠戴头巾,由搀扶领着遍辞父母及亲友,后由执筛者执烛者左右引照,出阁入轿。新郎饭毕,则对床而坐不得向外。有的地区则将此礼提前至女嫁前一晚,又叫“别亲酒”、“辞家宴”。

障面

新娘上花轿前要用红巾蒙盖,在花轿内也不能揭去,此即为障面,又称为盖头。到男家入洞房后,才能由新郎或男家福寿双全的女亲揭去,让贺喜的人瞻看新娘的风采,谓之挑盖头。

搬谷豆

当女子要出嫁时,通常要请一位德高望重的老妇,手拿装有谷子和豆子的簸箕到处撒,有的地方则是撒草。新娘上花轿之前,花轿的里外都要撒播。花轿到达男方门前,新娘下轿以前也要撒播,此谓撒谷豆。而新郎新娘入洞房,女左,男右坐在新床上时男家的人也要拿谷豆果子以及钱币再撒一次,此谓撒帐。一是认为谷豆可以避邪,二是借喻植物种子预祝新娘早生贵子。汉代已有这个民间风俗。还有的地方撒花生、红枣,意为早生子,而且男孩女孩要花搭着生。

迎亲

当快要结婚时男女双方要杀猪宰羊,准备请厨师伴娘,轿夫等其他的勤杂人员。这些人应聘后,应在迎娶的前一天即到主家开始工作,做好迎亲摆宴的准备工作。传统婚礼一般是女家早晨准备出嫁酒,男家中午摆喜筵;如果是纳赘则反之。一切准备就绪后,男家鸣炮奏乐,发轿迎亲。媒人先导,接着是新郎、伴娘、花轿、乐队、礼盒队。女家在花轿来之前,要准备好喜筵。姑娘要由母亲或姐姐梳好头,用丝线绞去脸上的茸毛,化好妆,谓之“开脸”,然后蒙上红布盖头,等待迎亲的花轿。

当花轿到达女方家时,就鸣炮奏乐来相迎。迎亲队伍进入女家堂屋后,花轿落地新郎叩拜岳父岳母,并呈上以其父名义写好的大红迎亲简帖。接着是女家动乐开筵。席间媒人和新郎要小心谨慎一些,因为中国民间有不成文的习俗,在新婚的三天里亲朋戚友中的平辈和晚辈青少年可以别出心裁地编演几出小小的喜剧,捉弄捉弄媒人或新郎,称之为“洗媒”和“挂红”,俗称“贺新客”。对这些能增加欢乐气氛的小闹剧,媒人和新郎应该容让,不妨小小报复一下,但却不要真的生气发火。

吃完早饭后新郎新娘将会在媒人的引导下向新娘的祖先神位和长辈行礼后,伴娘就可搀新娘上花轿了。上轿前新娘一般要哭嫁以示对父母家人的依恋。新娘上轿后,即奏乐鸣炮,起轿发亲。乐队在前,乐队后面是新郎,有条件的要骑马,接着是花轿和其他送亲的人员。

娶亲的归途必须走另一条路,因此有时候要绕着路走,俗称“不走回头路”。如果路上碰到庙、井、祠、坟、大石、大树等,都要把娶亲轿子遮起来,为的是避邪。如果遇到另一家娶亲的,轿夫们要比拭技艺,尽量使轿子抬得平稳一些,有的地区新郎双方要换胸花。如果遇见出殡的,娶送亲人员都要说:“今天吉祥,遇上宝财啦!”接亲的队伍将要到达新郎家门口时,男家要鸣炮动乐相迎。花轿停在新郎家的堂屋门前,男家请的伴娘一般是年轻貌美的女子,要上前掀起轿帘,将新娘搀下车来,傧相上前赞礼,宾客们向新郎、新娘身上散花,一般用红、黄各色纸屑替代,将婚礼推向高潮。

拜 堂

在男方迎娶新娘之后,就开始在男方房里布置拜堂的场所。当花轿停在堂屋门前,男方请的伴娘站到花轿前时,仪式即已开始。香案上香烟缭绕、红烛高烧,亲朋戚友、职司人员各就各位。傧相二人分别以“引赞”和“通赞”的身份出现,开始赞礼。新郎新娘接引赞和通赞的赞礼开始拜堂。传统的拜堂仪式程序如下:

引赞:新郎莅位伫立于轿前。

通赞:启轿新人起。

引赞:新郎搭躬拱手延请新娘。

引赞:新郎新娘至花堂前。

引赞:新郎新娘就位至香案前。奏乐鸣炮。

通赞:新郎新娘向神位和祖宗牌位进香烛。

引赞:跪,献香烛。明烛,燃香,上香,储伏,兴,平身复位。

通赞:跪,叩首,再叩首,三叩首……

然后是传统的三拜——一拜天地,二拜双亲,夫妻相拜,最后才引进洞房。拜堂仪式至此结束。现在的拜堂仪式则有如下几个步骤:

(1)结婚典礼开始。

(2)新郎新娘和来宾入席就位。

(3)向新郎新娘献花。

(4)鸣炮奏乐。

(5)证婚人宣读结婚证书。

(6)主婚人致辞。

(7)介绍人致辞。

(8)来宾致辞。

(9)新郎新娘向主婚人,证婚人,介绍人及来宾三鞠躬。

(10)新郎新娘互行鞠躬礼。

(11)新郎新娘交换礼物。

(12)新郎新娘谈恋爱经过。

(13)新郎新娘表演节目。

(14)新郎新娘入洞房。

(15)来宾开席。

婚宴

按中国的传统风俗,新房的布置是也很讲究的。

堂屋 (1)门前对联一副加横批。

(2)堂屋中间高悬一方形彩灯,彩灯四面分别绘上“鸾凤和鸣”、“观音送子”、“状元及第”、“合家欢”图案。

(3)香案上一对硕大红烛。

(4)两边“对座”墙上贴陪对一幅。

(5)新房“金墙”上贴“天地君亲师位”六个大字,自上而下直写。这六个字的写法有讲究:天要平,即“平”字的两横要写平,不能变曲;地要宽,即“地”字写宽一些,不要过窄;君不开口,即“君”字的“口”字要全封闭,不能留空隙;亲不闭目,即写繁体“〓”字,右边的“〓”字不能把上面的“目”字最后一横全部封住。

新房 (1)门框两边贴对联一副加横批,横批一般写“鸾凤和鸣”四字。

(2)门上贴大红双喜字。

(3)新房正中悬彩灯。

(4)窗户贴剪纸的大红双喜字,四角贴剪纸蝴蝶图案。

(5)窗户两边贴对联。

(6)墙壁四周挂字画。

厨房 正门对联一副加横批,门上贴红“喜”字。

其他细节比如所有房间门上均贴“喜”字一个。

男女双方在拜堂之后新娘就在新房不再出来。新郎要走出新房接待贺客。如在宾馆、酒家宴宾则夫妻双方都得出去会见宾客并向宾客敬酒。喜筵要按来客的尊卑长幼排定座位,称之为“请客”,或者“清客”。排座位的原则是上尊下卑,右尊左卑,客人按其长幼和身份、地位从高到低排列座次。

主席要摆在堂屋上方正中,请“大亲”(又称“上亲”、“高亲”,即新娘的伯父、父亲、叔父)坐上首右边席位,新郎的父亲或舅父坐上首左边席位作陪,其余按尊卑长幼对号入座。除堂屋的正席外,次尊贵的一席摆在新房中,请新娘的母亲坐首位,由新郎的母亲或舅母作陪。其他各席的座位一般也要按尊卑次序排定。

当座位排定后,新郎要先到首席去倒酒并敬酒,并致祝酒词,然后,开始上第一道菜。各席的酒菜应该一个样,惟“男大亲”和“女大亲”所在的席次,照例必须有清蒸的猪肘子一个。而且,新郎要时刻守候在桌边,为“上亲”斟酒、盛饭、送热毛巾等,以示尊敬。

婚宴结束后,“上亲”先退堂屋休息一会,吃些点心,由男方尊长陪着说些客套话,待勤杂人员把席面撤去,扫了地,大亲就该起身告辞了。临走时,男家要“打发”衣料、鞋袜之类,讲究的还有红包。“送大亲”又是一个热闹场面,男家所有体面的人都要送到门口,还要鸣炮动乐,以示敬重。新郎及其父母应送客至村口。

交杯喜酒

交杯酒的习俗开始于周代。《礼记·昏仪》记载:夫妇共牢而食,合卺而握。合卺其实就是以一瓠瓜剖成两个瓢叫“卺”。举行结婚仪式时,新郎新娘各执一方即用酒漱口,就叫“合卺”。所以人们以合卺为结婚的代称。此俗演变到后来为吃“交杯酒”。

花烛之夜

在古代,婚礼中使用的蜡烛上多半绘有龙凤彩饰。后世以花烛喻为结婚。何逊《看伏郎新婚》诗云:“何始花烛夜,轻扇掩红装。”新婚这夜,新娘新郎通宵不睡,谓之“守花烛”。不守花烛者,新人睡后,搀扶、伴娘须时时进房察看花烛有无损漏,恐有不祥之兆。迷信者有“左烛尽新郎先亡,右烛尽新娘先亡”之说,故如一烛灭时,即将另一烛熄灭。

闹洞房

这可以说是婚礼中的高潮环节。闹洞房除逗乐之外,还有其他意义。据说洞房中常有狐狸、鬼魅作祟,闹洞房能驱逐邪灵的阴气,增强人的阳气,据此有俗语:“人不闹鬼闹”。闹洞房从积极的意义上说还是能增添热闹气氛,驱除冷清之感觉的,因而有的地方又称之为“暖房”。旧时代男女结合多是经人介绍相互之间比较陌生,闹洞房能够让他们去除陌生感,为新婚生活开个好头。此外,闹洞房还能使亲友彼此熟识,显示家族的兴旺发达,增进亲友间的感情。闹洞房活动进行到一定时候,新郎要领着新娘“作揖认亲”。凡是男家的尊长,都要在傧相的赞礼声中一个个进来让新郎新娘拜见,而且要赏一个红包给新娘作见面礼,称之为“作揖包封”。同时,长者要拱手回个“半礼”。这种仪式,能够显示一下家族的团结。闹洞房是“三天不分大小”,新郎新娘乃至新郎的父母往往会被他人甚至晚辈们取笑捉弄,被捉弄取笑者不能生气,以免破坏新婚的喜庆气氛。当然,闹洞房的人也不能太出格,闹得太久也影响新婚夫妇的休息。特别要注意不可过分粗暴引发不文明的事。

开箱礼

婚后三日后新妇开箱,翁姑伯婶及亲友皆备物进献,兄弟、子侄晚辈也均分别送些礼品。进献之物多是绸缎衣料鞋袜之类。富贵豪门人口众多者,则进献极为丰盛。

回 门

婚后三天七天或九天,新郎陪着新娘从婆家回到娘家。女家要隆重地做“回门酒”。席间,新娘要引新郎拜见本家亲友从最年长、最尊贵的认起。被拜见者或点头,或起座相搀,或还半礼,同时要赏新郎一个红包。至此,中华传统的婚礼民俗才算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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