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等等。
我国的法律可细分为3个层级:
1、 宪法 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之冲突,由 全国人大 进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 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2、 基本法律 是指调整国家和 社会 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 社会 关系的法律,由 全国人大 制定和修改,需要全体人大代表的 半数以上 通过,常见的有《刑法》、《民法典》、《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等。
3、 普通法律 是指调整国家和 社会 生活中某种具体的 社会 关系或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包括《劳动合同法》、《 社会 保险法》、《印花税法》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的法律以“ 法 ”为名,但也有以“条例、决定、规定、办法”为名的,例如《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宪法、法律作出解释( 立法解释 ),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例如《关于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等等。
行政法规由 国务院 制定和修改,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工作作出规定,效力略低于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会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公布,大部分以“ 条例 ”为名,例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等。
当然,也有以“规定、办法、实施细则”为名的,例如《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渔业法实施细则》等等。
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本级行政区划内的具体情况作出规定,也分为多个层级:
1、效力最高的是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制定和修改的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 社会 科学普及条例》等等。
2、其次, 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也可以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常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等。
3、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可以根据民族特点,制定和修改专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主要以“条例”为名,例如《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景宁畲族自治县荣誉市民条例》等等。
我国的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政府规章、地级市政府规章三种。
1、 国务院部门规章 由 部务会议 制定和修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2、 省级政府规章 由 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制定和修改,由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江苏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3、 地级市政府规章 由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 制定和修改,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主要以“办法、规定”为名,例如《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苏州市政府令〔2019〕147号)。
毫无疑问, 法律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是行政法规,都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至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之间,效力规定如下:
1、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既高于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也高于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规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3、省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地级市政府规章。
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效力等同于省级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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