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法治和礼治发生在怎样不同的两种社会情态中。

如题所述

法治和礼治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

费孝通先生《乡土中国》中的“礼治秩序”和“无讼”两章,短短数千言,就勾勒出了有关人治、法治和礼治的一系列基本命题。比如“依着统治者好恶”的人治在现实中是否存在?如果法律运转离不开人,那么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什么?

传统中国到底是礼治还是人治?法治下的“权利”和礼治下的“规则”有何不同?为什么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会发生“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这些问题于半个多世纪之前提出,但在今日仍极富现实意义。

在“中国当代法律与社会”的课堂中,我们会用四节课的时间,揭示传统中国人治、礼治与法治的真实面貌,梳理近代中国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程,观察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复杂互动,剖析西方舶来的权利观念在中国的百年流变。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而且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其实这个对称的说法并不很清楚的。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

法律还得靠权力来支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

现代论法理的学者中有些极重视人的因素。他们注意到在应用法律于实际情形时,必须经过法官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

法官的解释的对象虽则是法律条文,但是决定解释内容的却包含很多因素,法官个人的偏见,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会的舆论都是极重要的。于是他们认为法律不过是法官的判决。

这自是片面的说法,因为法官并不能任意下判决的,他的判决至少也须被认为是根据法律的,但是这种看法也告诉我们所谓法治绝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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