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方法(要十二条)?

要具体的,谢谢

1、用节能灯替代普通白炽灯可节电70%-80%,而且节能灯的寿命是普通白炽灯的6倍以上。

2、电器不使用时应切断电源,避免遥控开关、持续数字显示、唤醒等功能电路待机耗能,这约占家庭用电量的10%,如同昼夜常开一盏15瓦到30瓦灯。

3、如果每天使用热水器,不要经常切断电源;如果3—5天或更长时间才使用一次,则用后断电是更为节能的做法。

4、食物应先冷却降温再放入冰箱;冰箱内不要塞满食物,储藏量以八分满为宜;减少冰箱门开关次数及时间,每开一次冰箱门,压缩机需多运转十分钟才能恢复低温状态;冰箱内的温度调节档应适中,不宜设成强冷。

5、家用电热饮水机长时间保温耗电较多,用传统的真空瓶胆保温瓶省电、保温效果好。

6、去除电水壶中电热管上的水垢,可提高加热效率,不仅省电而且能延长水壶的使用寿命。

7、把洗好的米放在锅里浸30分钟,再用温水或热水煮,能省电30%。

8、煮同量的米饭,700瓦的电饭煲比500瓦的电饭煲更省电省时。

9、焖饭比蒸饭更省电,且味道更好,通常蒸饭所用时间是焖饭的1-3倍。

10、保持电饭锅电热盘的清洁,增强导热性能,可减少耗电量。

11、在用微波炉加工的食品上加盖子,水分不易蒸发,省电味道又好。

12、洗衣机“弱洗”比“强洗”费电,且“强洗”可延长电机寿命;洗衣后脱水2分钟之内即可,衣物在转速为每分钟1680转的情况下脱水1分钟,脱水率就可达55%,通过延长时间来提高脱水效果并不明显。

13、充分利用室内受光面的反射性能,能有效提高光的利用率以节电。

14、选购调温型电熨斗,升温快,达到设定温度后又会恒温,较省电。

15、冬季的空调温度调至18度或以下,夏季的空调温度调至26度或以上,可以降低10%-15%的电力负荷,减少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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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1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予以处理,并提出依法用能、合理用能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对下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监督检查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督促被监察单位依法用能、合理用能,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受理对违法违规用能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移送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违法违规用能案件;
  (三)协助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开展其他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四)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节能监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三)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七)执行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情况;
  (八)公共机构采购和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以及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
  (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
  (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节能监察计划的实施情况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实施书面监察,应当将实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
  实施现场监察,应当于实施监察的5日前将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办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举报投诉和应当以抽查方式实施的节能监察除外。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节能监察计划规定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书面监察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的;
  (五)被监察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利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节能的;
  (六)对举报、投诉内容需要现场核实的;
  (七)应当实施现场节能监察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监察笔录和询问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节能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现场监察和询问的实际情况,并由节能监察人员和被监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被询问人确认并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由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监察笔录或者询问笔录中如实注明,不影响监察结果的认定。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二)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三)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四)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五)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六)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15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被监察单位的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被监察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延期申请,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节能监察机构未在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期。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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