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始终是中国人最为重视的东西之一,而那些破坏家庭的人,自然会遭到痛恨和嫌恶,但是但凡有暴利存在,就有着非法行业生存的土壤,因此人贩子在过去古代就早已出现,而且他们,成为了古代最遭人恨的职业,一旦被抓,轻则死刑,重则凌迟。如今仍然有人犯。
当然这里指的人贩,是古代朝廷政府不曾认可的,在生产力落后的古代,“卖身葬父”这种故事,并不少见,政府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但是这必须政府衙门的统一,美其名曰“和卖”。
《汉书食货志》就曾经记载:“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汉朝初期天下饥荒,一石米竟然到达了5000钱的价格,为此饿殍遍野,甚至“人相食”,汉高祖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于是鼓励那些养不起孩子的老百姓卖子,好换取救命粮食摆脱当前的困境。而贩卖出去的奴婢,地位十分低下,他们的命更加轻贱,有时还会被当作殉葬品。直到汉以后才慢慢废除这种活人殉葬的制度、
至于没有经过朝廷许可,进行贩卖人口,又或者是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用威逼利诱,诱拐绑架的方式下买卖人口,那么人贩子的情况,可会是大大的惨了,基本上历朝历代,死刑是最轻的刑罚,更重的酷刑还在后面呢!
汉朝法律规定,掠卖者,与群盗、盗杀、盗坟者均属重罪,实磔刑,什么是磔刑呢?古人祭祀的时候肢解牛羊就叫做“磔。”
到了唐朝时期,唐律规定,不单单人贩子要判处极刑,就连那些私自买卖人口的,也脱逃不了干系。《唐律》提到:“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如果是非法买下人当奴婢的,要判以绞刑,买下当作家仆的,要流放三千里,如果买下当作老婆孩子的,则是要判处三年的刑罚,因此在这种重典下,在加上唐朝本来繁荣,贩卖人口是极少的事情,当然“昆仑奴”、“新罗婢”就不算在内了。
宋朝基本遵循了唐志,而元代统治者制定法律基本也参考了中原前任的刑罚,《刑法志》写到:“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元代《刑法志》是中国古代史上最为苛刻的律法,包括劫掠偷盗这种事情,都能被判死刑,但是在略买人口这件事情上,老百姓并没有什么意见。
历朝历代人为何这么厌恶人贩子呢?因为不少非法买卖的勾当中,人贩往往将其骗去当作乞丐,从而为自己谋利,原本健全的孩子,也被他们折磨成残疾。变成聋哑人或者瘸子。
明朝皇帝朱元璋,出身贫苦,对于这种行为深通恶绝,因此《明律》中有如下一条:“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亦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时间一晃来到了清朝,嘉庆年间,曾经有个叫做张良壁的信奉巫术。他为了能够“长生不老”,竟然在数年里面拐卖了16名女童,并且残忍的杀害她们吸取所谓的“精髓”,消息传到京城。
嘉庆对此大为震怒,特意立下圣旨:“张良璧舐吸婴女精髓,前后共十六人。致毙女孩十一人,成废一人,实属穷凶极恶。先将该犯凌迟正法示众,传齐十六家亲丁环视,以快人心而抒众愤。”古代对人贩的态度,如此严厉,倒也可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