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人工伤职工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停工蒥薪就从交申请书的当日起就停止了吗?

如题所述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受伤职工为正常出勤而支付相关的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长短的确定对于工伤职工待遇的享受殊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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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了还可以再申请延长停工留薪吗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停工留薪期应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可以参照工伤认定的作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停工留薪期的认定。更换认定主体有以下好处:

第一,符合政府部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我国保险事业发展方向相一致。

第二,引入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认定结果更具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政府部门的介入加大了对不规范医院的震慑力,保证诊断资料的可靠性。第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也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在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配合下,停工留薪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工作中,安全是第一守则,无论是哪方,都不想出现工伤事故,特别是像致使劳动者工伤伤残这样事,它于己于他都是不利的。当然,有时候一些工伤事故是人为无法控制的,当发生这样的事情时,双方就要就赔偿问题进行处理,在伤残认定和赔偿方面,法律有相关的标准,免费法律咨询
我于2017年1月在厂发生工伤,肘骨8一12骨折,8一10断裂手术装骨架,至今未取,在厂很多工伤员工停工留薪工资同补偿,厂都不按工伤条例补偿,本人暂还冇去评残,询问律师停工留蕲怎样才拿到按工伤保险条例待遇?
2018-09-01 20:33:45 广东 - 佛山 劳动工伤

熊飞律师
熊飞律师

2018-09-02 10:15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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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发生工伤,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申请评级,再根据等级申请赔偿,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赔偿包括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需要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局提出申请的,申请时需带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比如厂牌,工资条,银行的工资发放记录等,还需带好本人的身份证,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需去工商局或行政服务中心打印)、住院时的住院记录及出院小结等(用人单位如果拿着,本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医院要求复印并加盖医院公章的)。如需进一步的咨询,可以马上致电我们,直接为您解答,以便让专业律师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魏娜律师团队
魏娜律师团队

2019-01-10 21:23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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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条例在第三十一条二款对停工留薪期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里只有最高期限的规定,但对各个伤残等级以及特殊情况下究竟怎样确定停工留薪期还是没有规定。《江苏省实施amp;lt;工伤保险条例amp;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我们在具体处理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时,经常会遇到职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或者只受轻伤但却一直向用人单位出具休假条,有的甚至超过了12个月。这里的情况比较复杂,在处理时,赋予了仲裁员和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却又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情况,有的人认为不应当支持此请求,因当事人对其所提出的主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还有些人认为应当酌情支持,但“酌情”到什么程度,意见不一。对出具休假条,要审查休假条的真实性,不能一概认可职工所出具的休假单。《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各种伤情的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值得参考和借鉴。《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第六条规定,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持该职工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住院或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报告、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等,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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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1
没有。
这是没有关系的两件事,只要是工伤,保险公司就会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单位只要为职工缴纳了职工工伤保险就可以。
你的这种处理方式,可能是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
望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21
这个应该是从裁定伤残等级之后才开始才对,你提交了并不代表就是,肯定是相关部门出了结果之后才是的。
第3个回答  2020-10-22
应该是从鉴定批准之日算
第4个回答  2020-10-21
这个难道不是从出事的当天就开始算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