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年假是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我国关于年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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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0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放假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假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我国将会出现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三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职工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关于带薪休假

在正式公布的《休假条例》中,此前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的建议未予采纳,但与征求意见时的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休假补偿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此条款就是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保障他们除获得正常工资收入外,还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休假条例》做了上述修改。

不休年休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年休假与病假、事假关系的内容。其中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同时,有意见表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经多个部门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一年请20天事假不得请年假

员工未获补偿可申请强制执行

【变化】与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年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督上作了更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的表述。比如,《休假条例》规定:“如不安排职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不属于公务员或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补充。

放假办法(节选)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休假条例(节选)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参考资料:http://ask.148365.com/heilongjiang/580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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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17

休年假的规定都是怎么规定的呢?

第3个回答  2020-09-24
第4个回答  2018-07-04
  《职工带薪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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