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
我是四川省一名试用期内的新录公务员,目前在省直系统内工作,现在由于家庭原因不得不离开现工作所在地,特向老师咨询如下:
1、《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中仅有第十七条中“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有提到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申请一事,没有作有关试用期内公务员申请取消录用的其他详细说明,请问若我没违反《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向单位申请取消录用?
2、到单位报到时,跟单位签订了《5年最低服务年限协议》,请问这是否会限制到申请取消录用?
3、若申请取消录用被批准,是否可以再次报考四川省公务员?申请取消录用一事是否会对以后的政审通过?
望急复为盼!谢谢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只要你不满足这些情形,是可以辞去公职,且不影响下次报考公务员。
虽然你与单位签订了五年的最低服务期,但是由于你还在试用期,所以可以不用考虑最低服务年限,即可申请取消录用,但是如果你已经转正,且签订了《5年最低服务年限协议》,那么在未满足最低服务年限期间,是不可以辞去公职的。
扩展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