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第六条 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 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及对人民公社社员的分配和预支款;
(二) 支付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费用,如各种抚恤金, 学生助学金, 退职、退休金,移民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他支出;
(三) 支付对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对社、队组织外出搞副业人员支付的生活费,按各地规定办理;
(四)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支付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款项,以及农村生产大队、生产队交售农副产品时所需的零星现金开支;
(五) 支付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另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也就是说,超过1000元的不用现金结算。
该条例当然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另规定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公司需要有多少 现金,这个基本上由银行核定的。
目前实际情况中,银行对这个上限核定的比较宽松或说没有严抓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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