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题所述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是指因加害人一定的行为使受害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损害是一个事实现象,在各责任要件中居于重要地位。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这种损害包括三个方面的损害范围:

①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的内容主要有:致人死亡而使受害人或近亲属遭受韵财产损失,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的工资收入的损失,因被侵权人死亡而支付的丧葬费及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支付的抚养费等。

②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受害人因不法行为导致死亡,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器官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使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减弱或丧失等等。

③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他人心理健康而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这种损害难以用金钱来计算,应借助于公平原则,考虑环境、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行为人行为的性质和主观状态、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来确定。

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侵权法中,因果关系指侵权损害原因和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中,因果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某一原因可能产生多种损害结果,如伤害别人容貌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会带来精神痛苦。某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又可能缘于多种原因。损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是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几个人的行为造成的,还可能是加害人和受害人行为的结合。这就要求在考察侵权损害的原因时,应分清哪些是直接的、必然的原因,哪些是偶然的、间接的原因。特别对于偶然的、间接的原因,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应由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全部负责不利于受害人在某种损害结果发生后,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同时,让加害人对间接偶然的原因全部负责,由于加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预见到全部损害后果,这样做不仅与过错责任原则是相悖的,而且给行为人强加了某种过重的责任,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侵害人主观上的过错在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情况下,过错即是指行为人通过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和健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

应当注意,以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只适用于以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案件,不适于以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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