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台湾歌手卓依婷大家都说她很清纯,她是走清纯路线吗?有人认识她吗?

如题所述

当年卓依婷会被传出死亡的谣言,被死亡是什么原因的?

香港艺人中没有‘卓一婷’。几年前有一个名叫“卓一婷”的香港艺人因车祸去世。一些传媒误将“一婷”当“依婷”,因此传出卓依婷已经不在人世的传言。而当时因为卓依婷正在休息中,就没有出来辟谣,以致谣言越来越厉害。卓依婷满口谎言

卓依婷自述死亡真相

1998年卓依婷积劳成疾导致重胃病入院,之后又因学习压力暂别歌坛,期间香港女艺人 卓一婷车祸致死引来媒体张冠李戴恶意炒作,卓依婷说:“我大概17岁那一年。那段时间,真的很有压力。一方面要升高中,另一方面工作量很大,台湾和内地同时有工作。再加上长时间的压力导致的胃病,还曾进医院挂急诊。那个状态,精神也好,身体也好,都已经到达一个极限,我觉得很不舒服,几乎濒临崩溃。”卓依婷开始挑战父母,她说:“我和爸妈商量,但他们觉得不妥,觉得我不能停止。那时我很倔强,因为我觉得再不休息就撑不下去了。我对他们说,必须要停止了,我觉得很累了,就自作主张,决定休息。”

两年后,卓依婷重新跟台湾公司签约,才发现“死讯”传得很严重了。而那两年她读书去了,对外界的谣言并不知晓,也就谈不上出来辟谣,而这也正造成谣言越传越厉害,以至于很多人都以为是真的。但由于依婷一向低调,也很少上媒体和大家见面,以至于这个谣言至今仍没有完全澄清,还有很多歌迷朋友被蒙在鼓里,这个谣言也很令依婷头疼,同时对她的歌唱事业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说我们去表演,他们不敢买票,觉得是假的,才知传得这么糟糕。”2005年,卓依婷在深圳演出时,不得不拿出护照证明自己绝非冒牌;还要反复解释自己并没有一个双胞胎姐妹。而一些宣传单上也专门注明“如假包退”的字样。

卓依婷个人资料

卓依婷(Timi Zhuo),1981年10月2日出生于中国台湾,自幼聪明好学,3岁拜师学歌,5岁登台即红遍东南亚,拥有无数歌迷。歌曲风格各异,以柔情甜歌为主。听众年龄层次跨越度非常广泛,属于大众型歌手。刚出道时以唱台湾当红歌曲出名。当时台湾流行歌的伴唱带,卓依婷翻唱过600首以上的国语与台语歌,有台语伴唱小天后之称。后来在闽南语连续剧演出,并成为当时炙手可热的著名童星演员。1995年之后全面进军大陆,靠翻唱当时在台湾流行的口水歌打开知名度,专辑几乎都在大陆及东南亚等地发行,在台湾的发行亦已经停止。

传说卓依婷一向低调,从不依赖包装、广告和炒作,她用甜美的歌声吸引、打动了所有的听众。1995年后的作品仅仅面向中国大陆,十年来,她的所有专辑从未做过任何媒体宣传!电视、广播、杂志、报纸中完全看不到任何宣传。但她的歌声却能让全中国甚至其它国家千千万万的普通老百姓认识、接受并深深喜爱、不能忘怀!歌曲风格各异,因此听众年龄层次跨越也非常大,卓依婷的歌迷,“上到九十九、下到刚会走”的传言名副其实。

链接: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130839/answer/22010766

我从以下几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吧。
1. 卓依婷暂别歌坛 1999年3月份,卓依婷未留只字片语离家出走,家里人怀疑她被人诱拐,而拐骗她的是和卓依婷交往四年的录音师庞旻。[1-2] 12月份,警方在新竹一名庞姓男子的家里找到了卓依婷,但她表明不回家。
2. 海丽唱片破产 2001年,卓依婷所在的海丽唱片“出现财务危机宣告破产”。
3. 卓依婷复出 2002年,暂别歌坛已近两年的卓依婷推出个人专辑《祝福》及两张贺岁合辑《金装八大巨星》、《百万巨星大赚钱》,同年5月先后在广东的深圳、东莞、茂名、珠海、阳江、清远、云浮等十几个城市举办巡回演唱会,正式复出。
4. 歌迷造谣 因为对复出后卓依婷表现的不满,再加上歌迷内部的斗争,以邓六发为首的一帮人开始疯狂造谣。[5] 虽然邓六发后来表示了悔过,但影响并不能消除。而残余分子仍然在贴吧歌坛的灵魂等地继续造谣生事。
5. 官方推波助澜 由于卓依婷及其宣传团队一直给其以清纯的形象,对于离家出走的事讳莫如深,所以长久以来一直用“积劳成疾导致重胃病入院,之后又因学习压力暂别歌坛”模糊解释中间的退出。但这解释明显很难让人信服,质疑的声音也因此不断出现。
6. 总结 所以卓依婷死亡谣言的产生根源在于其离家出走。由于这段时间她在和家里撕逼,而公司又因为种种原因破产,所以没有人出来辟谣。复出之后,官方为维护其形象的模糊解释,歌迷的内讧分裂,都助长了这种谣言的传播。
参考文献 1.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199908/199908270031411.html 2. 卓依婷失踪7个月 3.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199912/199912280036890.html 4. http://baike.baidu.com/view/1045201.htm 5. http://tieba.baidu.com/p/1102401410

卓依婷失踪7个月   卓依婷在元宵节失踪了。   

目前,有关卓依婷下落的传闻,有三种版本:一是被录音师庞诱拐,并且把她藏匿起来;二是17岁的卓依婷已怀了庞的小孩,因大腹便便,不方便现身;三是有人言之凿凿地说曾在祖国大陆看到卓依婷。并且还有更荒谬的传言是:卓依婷已遇害身亡。   
1995年,卓依婷与海丽唱片签约,当年卓依婷才14岁,但她的歌龄已有7年,卓依婷发育十分早熟,14岁的年龄,身高就已长到170公分,外形亭亭玉立,五官十分清秀。海丽老板周连昌说:“卓依婷是个乖巧又懂事的女孩,刚进公司的前两年,一切行为都十分配合,后来遇到录音师庞之后,她整个人都改变了。”   
据悉,庞今年35岁,在进入海丽工作前,曾在优必胜公司的录音室呆过。庞在海丽呆了半年便离职。据说,他是被卓父私下请去当卓依婷的唱片制作人。为了方便起见,卓父还让庞住进了卓家,庞与卓依婷日以继夜相对,感情发展神速,卓父让庞住进卓家,无疑是“引狼入室”,原本以为可贪小便宜,请个免费的制作人为女儿制作唱片,不料,最后竟会赔了女儿又折兵。   
今年的元宵节,卓依婷离家出走,卓父四处打听不到女儿的下落,赶紧到基隆的刑警队报案。一个月之后,周连昌找到了庞。庞和他见面时,还带了29本日记给周老板看,那29本日记描写着庞与卓依婷相识、相爱、相处的点点滴滴,字里行间,都记载着他和卓依婷之决密不可分的恋情。   
周老板说,那29本日记,比琼瑶的小说还动人,女孩子看了,很难不弃械投降。或许,年幼无知的卓依婷就是对爱情着魔了,才会做出与庞私奔的傻事。周老板问庞卓依婷的下落,庞却推说不知道,不过他却表现了壮士断臂的气概:“就算为了一个女孩子去闯,我也愿意。”   
后来没多久,庞也失踪了,卓父问起庞的亲友,也全都说没见过庞带女孩子回来。因之前卓父到刑警队报过案,所以庞出过一次庭,那次开庭之后,卓依婷的父亲和庞在法庭有过冲突,庞矢口否认诱拐未满18岁的卓依婷。事后,卓父曾派人秘密跟踪庞。结果狡猾的庞警觉性很高,他察觉到有人在跟踪他,行事十分小心谨慎。   
卓父表示,他也听说卓依婷怀孕了,但他希望这个传言不是事实,毕竟她还只是个孩子。另外,有人说曾在内地看到过卓依婷,卓父强调,因为他在5个月前就报了案,所以卓依婷很难出得了海关,目前人应该还在台湾。   (林夕)

金碟豹”市场主要集中于中国大陆,台湾,香港以及东南亚地区。 “金碟豹”品牌由台湾海丽唱片集团创立于1986年。后来海丽唱片在2001年出现财务危机宣告破产。 原“金碟豹”品牌的大陆独家代理商“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咏声唱片”)出资1200万元替“海丽唱片”偿还了部分债务, 并以此为代价获得“金碟豹”品牌的全球使用权。 金碟豹,作为咏声文化旗下最核心的音像品牌,拥有超过20年市场运营基础,长期以来倍受市场欢迎及消费者信任,坐拥全球500多家音像产品渠道商,携手百佳、万佳、家乐福、沃尔玛等百货巨头,产品直达庞大的终端消费市场。金碟豹系列产品因其丰富多样和卓越品质而享誉中国以及东南亚地区,成为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的信心保证。 版权事件编辑 “金碟豹”被盗版获赔50万  本报讯(记者/郭文君 通讯员/王创辉)浙江华虹光电公司未经“金碟豹”音像制品许可,擅自制作、复制、发行卓依婷《颂新年》、《新年行大运》等音像制品,仅被查封的盗版光盘就有11.2万张。笔者昨日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华虹光电公司侵犯了“金碟豹”著作权,法院判决华虹光电公司赔偿50万元。据悉,50万元的赔偿数额在东莞,乃至全国都是罕见。 金碟豹 原告广东咏声唱片有限公司“金碟豹”系列音像制品是合法音乐著作权人,该系列音像制品包括演员卓依婷表演的全部音像制品,原告依法对上述音像制品享有合法、完整、有效的音乐著作权。“金碟豹”在市场上发现大量侵犯其音乐著作权的盗版音像制品,包括演员卓依婷表演的《颂新年》、《新年行大运》光盘。2002年2月,广东省文化稽查总队根据举报,联合东莞市文化局对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黄河服装城后的5间音像店进行了检查,查处了一批涉嫌盗版卓依婷演唱歌曲的VCD、CD音像制品。据悉,仅查封到的盗版光盘就有11.2万张。 “金碟豹”遂将部分涉嫌盗版光盘样品送交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送检光盘的复制单位是被告华虹光电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15日,原告以华虹公司未经许可制作、复制、发行卓依婷《颂新年》、《新年行大运》的音像制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万元,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给予华虹公司行政处理。 终审驳回被告上诉。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涉案的“金碟豹卓依婷系列”音像制品的著作权。被告对涉案的“金碟豹卓依婷系列”音像制品的复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衡量,根据本案事实,仅查封到的盗版光盘就有11.2万张,所以法院确定赔偿损失金额为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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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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