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中“垄断”的含意是什么?

“垄断”的概念?

1)【自然垄断】
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早期的自然垄断概念与资源条件的集中有关,主要是指由于资源条件的分布集中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所形成的垄断。在现代这种情况引起的垄断已不多见。而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则与规模经济紧密相连,指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者更多的企业的成本为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者劳务,如果相关产量范围存在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就产生了。
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 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摄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
2)【强迫性垄断】
经济学和商业伦理上,强迫性垄断(Coercive monopoly)是垄断的形式之一,在这种垄断下公司能够自行控制价格和生产的决策,而无需受到任何竞争力量影响,因为所有潜在的竞争力量都已被阻绝于市场之外了。尽管一些人注意到这种强迫垄断也可能由公司自行达成,但几乎大部分使用这一词的人都是将其用以描述国家干预经济而阻绝了竞争的情况。一些人则将这一词定义为“所有透过强迫力量达成的垄断”。

市场上某种特定的产品或服务只有单独一个提供者并不一定就构成强迫性的垄断。强迫性垄断指的是当市场上没有任何竞争的机会—例如透过价格、技术、产品创新、或行销技术的竞争全都被禁止时,这个市场便不会出现任何竞争者,强迫性垄断于是产生。强迫性垄断是保障垄断者免于竞争的工具,由于确定了不可能有竞争者出现,垄断者便能自行调整价格和生产决策。这种市场也被称为无竞争市场。在强制性的垄断下,市场上几乎没有任何动力能促使垄断者增进其生产或服务品质,垄断者往往还会进行价格的垄断—简单的说就是“漫天开价”。穆瑞·罗斯巴德指出,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能会“使用暴力”以达成进行垄断的有利条件,他并且指出:“强迫性垄断者所提供的服务往往质量差劲而又毫无效率”。

与强迫性垄断相反的是“非强迫性垄断”,这种垄断并不代表未来不会有竞争者出现,因此垄断者若想继续维持垄断的地位,就必须时时刻刻考量其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价值、调整其价格和改进生产决策,借由拉低价格以阻绝其他任何可能的竞争者出现,这种垄断也被称为效率垄断,由于潜在的竞争者没有能力进行更为有效的生产、因此便无法和当前的垄断者竞争。因此,在非强迫性垄断下竞争者是有可能出现的,只是竞争者无法借由这样的竞争获利(除非他们能寻找出更有效的生产方式以降低价格)。但在强迫性的垄断下无论竞争者或获利都不可能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垄断的公司得以随意调整价格而完全无需顾虑可能的竞争者出现。

经济学家阿伦·格林斯潘认为这样的强迫性垄断“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预所造成的—借由社会管制、补贴、或特权等手段”。主张强迫性垄断只有可能是由政府干预造成的人通常是属于自由放任的拥护者,他们通常也反对反托拉斯法案。不过,一些商业伦理学家也假设自由市场可能会出现强迫性的垄断。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是政府“制造”了强迫性的垄断。举例而言,自然垄断的理论通常被用以正当化政府垄断的设立,禁止所有政府企业或政府特许企业之外的竞争者出现,并且彻底管制价格。这种政府垄断在电力、水力、和电信业上相当常见。社会主义的经济学家支持这样的强迫性垄断,主张这样做将能确保市场会依据国家的利益运作。而反对者如法官Richard Posner则对此批评道:政府设置的强迫性垄断所造成的无谓损失最终将会超过任何可能从中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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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7
打个比方啊,你们村里卖水果卖鸡蛋的都有,只有王小三家卖冰棒,其他家都没有卖或者不准卖。王小三就垄断了你们村的冰棒销售。你懂的。
第2个回答  2014-01-17
核心7个字:是否掌握定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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