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的小车因载人收受油钱(仅此一次)被客运管理办以非法营运为由扣押,要罚款10000,起初准备通过法院告他们的,但我想太费时费神,而且又是朋友的车,后来经过我摆法律条款(网上找的一些法律依据,什么无因管理行为啊,不是经常性营运啊),他们做了让步,最后罚款2000,考虑到打官司的成本,我也就认倒霉接受了。但他们直接就收了我2000块钱,给了我20张100元定额的**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使用至2010年底),在背面写了罚款原因和罚款依据,也没有给我处罚决定书(他们说是看了人情就2000算了,但决定书上还是要写4000备上级检查,所以不能把决定书给我)。回家后我查了《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根据这些法律规定20元以上的罚款必须是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也就是说罚款必须交至代收银行而不能自罚自收。我的疑惑是,我不明白行政机关内部在操作罚款时的具体规定,会不会当地政府允许他们开出这些财政票据直接收缴罚款,要是这样的话,我就抓不到他们的把柄(票据我都保存着),也就不能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他们了(就算不告至少以后也不用怕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强盗了,呵呵)。法律不允许地方政府这样做的吧,哪位大侠指点一下啊,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