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2岁失手杀人法院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未满12岁失手杀人免于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12岁女童投毒案,掀开多少社会溃疡?

缺乏父母关爱和引导的留守儿童,爷爷奶奶无法承担起抚育人的职责,这导致他们社会退缩,发展性的社会认知和情绪缺陷。而此案中投毒的小雯,也许并不了解“杀人”是什么概念,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据报道,湖南衡阳12岁的女童因与同学结怨,用掺杂了毒鼠强的可乐将同学姐妹毒死。这样的新闻足以让闻者揪心。新华社以《这是谁的悲剧?》为标题发出诘问。

在这起12岁女童投毒杀人事件中,无论是杀人的女童,还是被毒杀的姐妹俩;以及最近一些涉及农村底层儿童的热点新闻事件中的儿童,他们都是留守儿童,父亲为生计外出打工,母亲或者离家出走,或者智障或精神分裂。

如果要从杀人女童的角度来探究,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这起令人痛心的事件发生并不难。缺乏父母关爱和引导的留守儿童,爷爷奶奶无法承担起抚育人的职责,这导致他们社会退缩,发展性的社会认知和情绪缺陷。

对一名12岁缺乏成年人引导和支持的女童,甚至办案女警也疑惑“小雯究竟是不是真正了解‘杀人’是什么概念,有没有人告诉过她,需要付出怎样的代价”。

从心理学角度,一名儿童在成长和社会化发展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对他们人格和品行的影响都同等重要。当父母不得不外出打工,户籍限制使留守的孩子无法随着父母流动,家庭迫于生计已经无力承担对孩子的社会化引导的职责。

那么,学校和社会是否能够或者担当了对那些留守儿童的社会性和发展的引导作用呢?

农村中小学历来是教育资源匮乏的“重灾区”。在国家推行义务教育多年以后,许多贫困山区的农村小学仍然依靠“希望工程”来维系。

而“撤并校”又进一步削弱农村业已贫乏的教育资源。要指望教育资源匮乏的农村学校承担起留守儿童的人格和社会性发展的积极引导作用,就好比指望一头奶牛供应全北京市民的饮奶需求一样荒唐。最起码的一点,有多少农村中小学配备了专职心理辅导老师。

甚至,有些留守儿童的悲惨命运几乎在他们父母的婚姻缔结时就已经“注定”。现在留守儿童的父母,大多是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后出生的一代。在重男轻女陋俗的影响下,伴随计划生育政策的是畸高的性别出生比,大量农村底层男青年难以正常婚配。

所以,最近发生的多起涉及留守儿童的社会热点事件,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共同点:那些儿童的父亲根本就挽留不住他们的母亲。

也就是说,衡阳女童投毒事件,掀开的不仅是农村留守儿童充满苦难的生存状态,更掀开了这么多年来我们社会高速经济发展背后不容忽视的“溃疡”。这不仅仅是留守儿童之殇,更是我们社会农村治理失败之殇。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2岁女童投毒案,掀开多少社会溃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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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1

未满12岁失手杀人免于刑事责任,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相关案例:

12岁男孩不服母亲管教弑母,12月3日,湖南沅江市政府发布通报称,当日12时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

接警后,市公安局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

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最终,嫌疑对象吴某康被警方控制。经初步审讯,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

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12月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

吴某康的外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女儿在村里参加酒席后会将剩下的肉和没开封的烟带回家,多场酒席下来积累了4包烟,事发当晚女儿发现4包烟被吴某康偷偷抽完了。

一气之下打了他,也因此引发了母子冲突。而当晚10时许,吴某康还用母亲的手机给班主任发了一条请假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湖南12岁弑母男孩被释放 未来如何安置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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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21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对于过失犯罪,16周岁以下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所以,12岁失手杀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但那时应当由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10
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失手杀人时候还未满12周岁,所以法院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给予训诫,并责成监护人严加管教。
不过他的监护人肯定要给被杀害人家属赔偿一定金钱的。
谢谢。。。。。。
第4个回答  2015-08-10
法院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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