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只要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就可以了。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综合服务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经办网点窗口。
贷款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至贷款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低于规定的时间,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3、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应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住房,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职工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等(不含商业用房、别墅、低密度住宅等);
4、已交付的所购住房首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同意且能够以所购住房或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抵押,或以动产、权利作质押,购买新建商品房贷款的应由所购房屋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原件;
3、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同意抵押承诺书、担保书;
4、婚姻状况证明;
5、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6、存量房(二手房)卖方身份证及未办理过户前的房产证复印件;
7、合法的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网签合同或协议,以及由管理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存量房(二手房)评估报告书;
8、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规定比例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9、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10、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房屋查询证明;
11、公积金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向受委托银行提供要件材料—受委托银行初审—银行报送管理中心复核—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审核及放款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二手房除外)。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每户不高于50万元,最低不低于1万元贷款限额,且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规定的比例。
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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