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征地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么?如题 谢谢了

我想知道有关政府征地的一些知识。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征地主体的唯一性。征地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向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转化是在国家与集体所有者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2)征地行为的行政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现土地所有权的转换,双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府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3)征地条件的补偿性。国家建设征均集体土地,篓对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经济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当包括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应当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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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2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3.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通知 4.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33号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9.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10.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规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2.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10-18
你好,土地征收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根据该条例中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给予被 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 征收人原 的生活水平。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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