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合作医疗门诊报销需要哪些手续

如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决定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为60元,并启动门诊报销政策,门诊报销政策是在"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总体原则下,在全市大病住院统筹和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政策的基础上,为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受益面、提高群众受益率而推行的政策。
  第三条 门诊报销政策适用于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凡参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户口所在地镇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等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均可享受门诊报销。山区村门诊报销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四条 建立门诊报销制度的指导原则:公平公正、普惠于民;全市统筹、合理补偿;总额包干、定点支付;控制费用、统一结算;减轻合作医疗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负担,扩大受益面,保护生产力。
  第五条 加强组织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门诊报销工作。全市各镇乡、街道及办事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好本辖区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负责医疗服务、报销支付和经费结算工作,积极配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医办"加强行政、财务、业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组织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条 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中按额定比例提取经费作为门诊报销经费,设立全市年度总额。在全市总额内,市农医办根据各定点医院辖区参保人口、前三年门诊量、门诊医疗消费水平、就诊流向趋势等情况,核定定点医院门诊报销年度包干总额。在定点医院包干总额内,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全额支付,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七条 实行门诊报销个人限额管理。参保人员门诊报销以当年度个人缴费额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在限额内,定点医院按实报销。定点医院应严格审核,不得超出个人年度限额报销。超出限额报销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八条 门诊报销政策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年度管理,农民交费参保后享受门诊报销待遇的有效时间为当年度一年。门诊报销经费按年度结算,不得向下年度结转。
  第九条 门诊就医和报销办法: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凭本人《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医保卡和身份证就诊,否则不予报销;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先交费后报销的办法;
  (三)报销待遇:
  1.102个山区村门诊报销仍按10%的比例执行;
  2.全市其他地区的门诊报销,按门诊有效费用5%的比例予以报销;
  3.在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和本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4.根据基金运行情况,报销比例可适当调整。
  (四)实行定点报销制度。全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为门诊报销的定点报销单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在当地定点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结算,门诊收费结帐时当场报销给参保人。
  第十条 门诊报销费用结算:
  (一)门诊报销经费由各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实行台账管理,统一结算拨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门诊报销台账集中管理,并填报《门诊医药费报销汇总表》,每季度上报市农医办。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报销台账和经费由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汇总上报。
  (三)对定点医院违反规定报销、错报、误报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全额承担,在核拨经费时按实际金额予以扣回。对符合报销规定的费用,定点医院未予报销的,按定点医院违约论处,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门诊报销政策相关医疗管理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群众就诊提供及时、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门诊报销项目包括挂号诊疗费、药品费(西药、中草药、中成药)、检查费(化验、B超、心电、摄片、透视)。
  门诊用药目录和支付范围参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东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规定》。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不列入门诊报销的支付范围。
  (三)认真做好门诊报销身份验证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病人《合作医疗证》、医保卡和身份证,查验身份,做到人证相符,避免冒名就诊报销。
  (四)严格履行告知和登记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各定点医院对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的检查应履行告知义务;在结算报销时,应将报销情况告知参保人,在发票上注明报销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登记报销内容,不得遗漏。
  (五)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医疗基本用药、检查规定和药品价格政策,自觉杜绝开大方、乱用药、乱检查、乱收费;不得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医药费记入可报销范围内;不得将非参合人员的医药费记入参合人员的医药费;不得以报销费用超定额等理由拒绝接收参保人员就医和报销。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保存好处方、发票、门诊日志等,以备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核查。
  (七)及时向市农医办报告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门诊就医情况,积极协助市农医办控制医药费用的无序增长。
  第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工作。市农医办对各定点医院门诊报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年底全面考核。
  第十三条 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对门诊报销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审核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严肃工作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对门诊报销工作落实不到位、经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错报误报,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对门诊报销政策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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