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才算诈骗啊???报案不给立案呢?

我把事情详细讲一遍,
我的老姨拖一个国内的中介办理出国,新加坡劳务,说是可以人到了新加坡付款,但是人过去了,钱打给国内中介,他却没有打给新加坡中介,国内中介也跑了,找不到,那新加坡中介就不给安排工作。后来我们给新加坡中介打了钱才给安排的。。那这种情况算不算那个国内中介诈骗呢??
能不能立案呢?公安局的人推三阻四,说人到了就不构成诈骗,不给立案,人到了之后的事就是合同履行的事了,让我到法院起诉。。。这,,,
那人是到了,新加坡那边也不给安排工作啊,这算诈骗吧??虽然给我老姨的签证都是真的,新加坡中介也是真的,但是,国内中介却跑了,没给新加坡钱,人家自然就不给安排工作,,,大家说这,,怎么办,,算不算诈骗??我应该去公安局,还是去法院???
有根国内签合同啊,,工资,月薪都写清楚了啊,,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法律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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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28
要看合同怎么签的,是不是包括新加坡中介安排工作的部分,如果是有约定,可以作为民事欺诈或者违约办理。
第2个回答  2009-11-30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那你这个情况就不属于诈骗了,只能属于合同纠纷。

这个主要看你老姨签的合同是与国内还是新加坡的,如果是与国内,那就是国内与新加坡中介之间的纠纷;

如果是与新加坡中介签的,那国内就属于。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8
这种情况不属于诈骗情形,公安机关是不会立案的,除非你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国内中介是以这种方式长期牟利的,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涉嫌犯罪,否则能是普通的民事纠纷。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内中介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相关损失。不过前提是你必须了解清楚对方的相关信息,公司的名称和法人代表的资料。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12-10
没用的,我被骗了8000块钱,能报案的地方都报了,能想到的方法都试过了。犯罪分子的银行账号,地址,电话,他们邮寄过来的“货”我都有,但是没用。报案报了整整8天,已经远远超过了作案时间,结果呢?一半人说已经收到报案信息,另一半人说好了你现在已经立案了。就再也没别的话了。
想在基本上只有两种办法:
1,在家吃一个月斋饭,连续骂犯罪分子十八辈祖宗一个月。空闲的时候拿没用的警察出出气也不是不可以。
2,去骗别人,把别人骗你的钱再去骗回来。反正警察也抓不找你。怕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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