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事情详细讲一遍,
我的老姨拖一个国内的中介办理出国,新加坡劳务,说是可以人到了新加坡付款,但是人过去了,钱打给国内中介,他却没有打给新加坡中介,国内中介也跑了,找不到,那新加坡中介就不给安排工作。后来我们给新加坡中介打了钱才给安排的。。那这种情况算不算那个国内中介诈骗呢??
能不能立案呢?公安局的人推三阻四,说人到了就不构成诈骗,不给立案,人到了之后的事就是合同履行的事了,让我到法院起诉。。。这,,,
那人是到了,新加坡那边也不给安排工作啊,这算诈骗吧??虽然给我老姨的签证都是真的,新加坡中介也是真的,但是,国内中介却跑了,没给新加坡钱,人家自然就不给安排工作,,,大家说这,,怎么办,,算不算诈骗??我应该去公安局,还是去法院???
有根国内签合同啊,,工资,月薪都写清楚了啊,,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2、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诈骗 (法律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