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相关:股东带走签属的商业合同,在外开展业务,算不算违法?

公司法相关:如果公司的创始人(曾经的法人),现在是第二大股东,带走签属的商业合同,并且一直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有工商局股东会议决议为证),只是后来法人身份变了,而如果带走之前亲笔签字的合同,在外开展业务,算不算违法?
中间有何8注意事项?
1\带走合同的是公司创始人
2\创始人掌握核心技术,也就是说,如果离开原公司,原公司根本无法开展相关领域工作,
3\签属合同时是法人,带走合同的原因是因为,新法人不开展此项业务,
4\在新法人限制之前法人开展此项业务的同时,此老法人为了履行与合作方的商业承诺,另行开展业务,
5\老法人走时,继续持股,
请法律高人给予指点,
合作方认同老法人作法,也就是说,合作法只认老法人,而不认新法人
如果此合同一年内不履行,
签属合同的双方都会受到损失
而在外开展业务是双方都愿意的.
老法人是直接的公司管理者,走时,带走了所有的员工
换句话说,就是,新法人,也就是公司所谓董事长,被所有股东和员工全部弹劾了
合同只有老法人和合作方手上有,盖公司章,有老法人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最和跟原合同相对方解除或变更协议,恢复原状。而后如果公司因此遭受损失,可以向老法人(老法定代表人)追究,我认为是商业秘密侵权。

老法人带走员工,要看是什么具体情节,一般情况下无法追究他的责任。

事实上,用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看问题是不是出在自己管理艺术上。解铃还需系铃人,需要认真地检讨一下。

即便是合同在老法人手中,也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就相当于你的身份证丢了,不代表你就是黑人,你依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如不变更或解除协议将依然承担合同责任。合同丢不丢了没关系,你有复印件也行,找合作方要一份也行,否则就向合作方发出解除通知,反正公司也没有履行能力。合同就是一个证据,没有证据事实在不会消失,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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