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家的第三者责任险是4月份的,保险期1年。6月份出险,自己的车轧伤了我弟弟,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亲属”,不予理赔。10月份起诉到法院,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
这个案子能否胜诉?
保险合同适用新保险法吗?
保险合同明显违反了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字体奇小,我爸这样的根本看不清楚,必须用放大镜;也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