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免责条款

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我家的第三者责任险是4月份的,保险期1年。6月份出险,自己的车轧伤了我弟弟,属于免责条款中“被保险人的亲属”,不予理赔。10月份起诉到法院,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

这个案子能否胜诉?

保险合同适用新保险法吗?

保险合同明显违反了新保险法第17条规定,字体奇小,我爸这样的根本看不清楚,必须用放大镜;也没有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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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12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合同约定的内容,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理应不承担赔付责任。不管是新《保险法》还是原来的《保险法》都是同样的规定,保险条款上列明了责任免除的内容就是明明白白的书面告知。这个案子如果起诉缺乏胜诉的希望。
第2个回答  2009-12-13
我国法律并不追溯。但是最高院有司法解释,由于寿险合同属于长期合同,所以寿险部分适用新法,即新法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寿险。但显然车险是短期财险,以前的合同不适用于新法,所以估计你这个案子,起诉到法院也不行。
另外,纠正一下,免责无效是第十九条。
第3个回答  2009-12-14
向这样的案例也曾经在北京有过胜诉的例子,问题不在于是否属于新旧保险法实施的期限,而属于是否对保险免责内容进行过告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09-12-14
报案之前您应该先联系专业人士 这样您会知道应该怎么样报案是可以得到理赔的 新保险法对之前产生的合同是不适用的 我觉得您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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