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8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
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条例明确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8年,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组织出让。
条例规定,自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继续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优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条例还新增一条内容,用于规范出租车营运范围,即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营运,不得超范围营运,不得在异地营运。条例还明确禁止转嫁各种经营风险,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托管、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风险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以及高额承包费,转嫁经营和投资风险。
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转让、质押、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运营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擅自停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只要存在以上一项情形,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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