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舜号海难的评析反思

如题所述

1. 在"大舜号"海难中,北海舰队烟台港内的大型军舰均不在,海军686舰是一艘长30多米,船员仅17人的小船,在9级风浪下出动并救起了大部分生还者。
2. "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教训非常沉痛,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首先,海上的救援机制亟待完善。 "大舜"号的航线是大连到烟台,途中失事时,312人坠海,仅22人获救。这样短的航线,这样邻岸的海域,这样久的待援时间,这样高速发展的年代,这样渺小的生还比例令人瞠目。渤海湾水域搜救能力存在不少缺陷,如客滚船与渔船、军船之间的通信不畅,救助手段落后,救助及时性差,救助船舶的航速较低,救助设施可靠性难以保证等。而救助指挥协调的时效性以及海上专业救助能力更有待进一步提高。
3. 必须建立起严格的问责制。这起事故的教训极为深刻,不仅是对航运部门和单位的一个严重警示,也是对全国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严重警示。各地区、各部门及各单位要从这起特大海难事故中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纠正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恶劣行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对于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任何人不得姑息宽容。
4. 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缺失。航海自古就是一项冒险事业,经常面临船货沉没、船员遇难的悲剧,现代虽然航海科技发达了,航海风险大大降低,但海难还时常发生。世界各航海国家一直重视海难救助,尤其重视对海上人命的救助,通过立法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的立法还很不完善,难以起到鼓励、敦促救助人进行海上人命救助的目的,发生在烟台海域的"大舜号"海难在某种程度上凸显了我国立法的缺陷。在那场海难中,200多名乘客遇难,仅有几人幸运生还。海难发生时有两艘大货轮路过却见死不救,理由虽可能是风浪太大救助对自身有危险,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是法律规定人命救助没有报酬且不救助并没有惩罚,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人认为何必去自找麻烦。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立法,将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同时,我国《海商法》对纯人命救助没有赋予报酬请求权,有失公平,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的规定,给予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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