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所得税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企业在收到当年的所得税退税或因汇算清缴退回的以前年度所得税时,会计分录处理方式为:1、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记所得税费用红字,若为当年所得税退税;2、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若为以前年度所得税退回。这些分录反映了企业因税务机关退税而增加的银行存款,同时减少了当期或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1、借:所得税费用;
2、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分录时,会根据是当年还是以前年度的退税,相应地增加银行存款并减少当期或调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体现在借方记银行存款,贷方分别记所得税费用红字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确保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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