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属性
质言之,也就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否刑法规定的,尤其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中的“人民团体”。可以明确的是,目前没有哪一部法律规范定义其内涵外延。
从刑法全文来看,共在8个条文中出现9次,其中3个条文为总则部分,6个条文在分则部分。人民团体,社会学、政治学色彩更浓厚一些,其规范性也主要体现在党政文件当中(见表一,有兴趣的可以查询文件自行梳理),而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也有所不同,难以统一。
《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发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助理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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