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陆丰欲出国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于是向朋友何谐借款8万元,并立字据约定陆丰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陆丰直到2008年7月7日出国,一直没有还钱。期间,何谐虽然经常来看望陆丰,但他对钱的事情只字未提。陆丰在国外两年与何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0年8月,陆丰回国。10月,何谐因买房子急需钱,找到陆丰。陆丰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朋友冷默在场见证。11月5日,当何谐再次来找陆丰要钱时,陆丰确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何谐气愤不已,第二天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陆丰偿还8万元的本金和利息。提问:1.何谐追要8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2.陆丰在2010年10月还款的承诺有何效力?3.何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陆丰欠他的钱?谢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