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上了太平洋长泰B保险,上保险后一个月查出癌症,有过俩月亡故。保险公司以我朋友带病投保,没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不退保险费。
朋友的父亲上保险前在唐山一个黑煤窑打工。自己没发现有病,没去医院检查治疗过。
上诉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公司人员调查黑煤窑俩个工头的笔录,说:朋友的父亲吐过血,去医院检查确诊得了癌症,煤矿给我朋友打了电话,去接回父亲。
朋友辩护:父亲一直到死没有吐血症状,没去过任何医院检查治疗过,煤窑从来没给自己打过电话。
法院认为:勘察笔录来源不合法,同时证人没有出庭,原告有异议,而且没有辅助证据相左证,无法证实被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一、被保险人在其投保前是否患有疾病应以相关医疗机构的确诊资料为依据,除此任何个人人为的观察推断都不能作为确定呗保险人病情的证据,亦不能据此认定投保人明知而隐瞒被保险人病情的证据。二、被告业务员在其办理保险时也确定投保人身体健康并给予免体检待遇,免体检所带来的风险责任应当由即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不服。二审把笔录通过公安人员核实,来了公函。
原告坚持一审说法。法庭上一法官仍认为,工头没有证实什么人得什么病的能力;庭审后厅长找原告谈话:我现在可以判你赢但如果将来保险公司查出证据,你就会涉嫌经济犯罪。朋友坚持说父亲一直能坚持没有上班到月底,因为煤窑要关闭才回家。肯定没什么病。
结果:法院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还发函要求一审法庭移送公安机关。(这后来才知道)
一审传票决定10月23号开庭,朋友届时去一审法庭,法院人说不开庭了,要移送公安机关。可10月30日接到裁定书:本院认为,“原告投保行为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诉讼范围。驳回诉讼请求,不服19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落款是10月20日。
以上是此案大概经过。敬请专家帮助支招。我的朋友该怎么办?
保险1万零点
本案焦点是是否如实告知能构成犯罪吗?法院能根据两个证人 证言确定死者得了癌症吗?证言肯定假的
法官说让我等公安有了结果再起诉
也有人说现在就应上诉
两者那种做法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