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拘留的法律问题

我一个朋友与别人盗窃了他人的物品,被我们县城公安机关拘留了30天,后来我们县城的公安局说他们没有管辖权,就又把案件移送给了另外一个县城,另外一个县城又刑事拘留了我朋友31天。
请问,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了吗?公安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但是我朋友被刑事拘留了61天。是不是案件移送管辖了就重新计算拘留期限?请朋友给个法条支持哦。
我这个朋友没有被逮捕。

  你好:
  你提出的确实是一道题!
  1、第一次采取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在受案时应当发现该案是否该属该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根本用不着刑拘一个月。
  2、该公安机关对他刑拘一个月的目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来人接案;二是该公安机关为了要破案成绩采取刑拘审查;三是经过审查,该案未能突破,在不能放人的情况下,只好把案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3、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案后重新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是可以的,但不能超过30日。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说明这一规定的适用:
  (1)先拘留3日,可延长4日。在7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不批立即释放。
  (2)先拘留3日,可延长至30日。实际延长了27日。在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3)先拘留3日,再延长4日,再延长30日是错误的理解。不是什么37日!
  (4)检察院还有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7日。
  5、如果刑事拘留61天是超期羁押,是公安机关的违法。但你要注意以下情况:一是其家属是否收到了〈被刑事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和〈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如果接到了注意看刑拘的时间和逮捕的时间。二是如果接到了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那么,不属拘留,而是已转为预审阶段。三是如果确实没有逮捕还在拘留在押的话,家属可以向检察提出投诉反映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人的情况,检察院一定会引起重视的。
  不知对你有没有帮助,请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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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20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结伙作案可能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你县公安机关拘留是合法的。当公安机关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时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重新计算拘留期限。公安刑拘最长是三十天,检察院审查批捕时间是七天,你可能把检察院的时间也算在内了。
第2个回答  2009-10-20
在发现没有管辖权时 应及时移送 先行拘留 侦查一个月报批捕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判缓刑 从宣判之日起算
第3个回答  2009-10-20
理论上说,拘留不管是否改变管辖,都不能超过37天的。
但他也可能是被逮捕了啊,逮捕的话,那时间就长了。可能被捕了而你不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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