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你提出的确实是一道题!
1、第一次采取刑事拘留的公安机关在受案时应当发现该案是否该属该公安机关的案件管辖,根本用不着刑拘一个月。
2、该公安机关对他刑拘一个月的目的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来人接案;二是该公安机关为了要破案成绩采取刑拘审查;三是经过审查,该案未能突破,在不能放人的情况下,只好把案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3、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接案后重新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是可以的,但不能超过30日。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
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说明这一规定的适用:
(1)先拘留3日,可延长4日。在7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不批立即释放。
(2)先拘留3日,可延长至30日。实际延长了27日。在30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3)先拘留3日,再延长4日,再延长30日是错误的理解。不是什么37日!
(4)检察院还有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7日。
5、如果刑事拘留61天是超期羁押,是公安机关的违法。但你要注意以下情况:一是其家属是否收到了〈被刑事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和〈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如果接到了注意看刑拘的时间和逮捕的时间。二是如果接到了被逮捕人家属通知书那么,不属拘留,而是已转为预审阶段。三是如果确实没有逮捕还在拘留在押的话,家属可以向检察提出投诉反映公安机关超期羁押人的情况,检察院一定会引起重视的。
不知对你有没有帮助,请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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