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

所谓环境法的目的,是立法者在考虑制定环境法律之前所要明确确立的、基本的立法意图,是确立环境法基本原则的思想和理论的结晶。有关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立法既包涵了以综合保护环境(包括自然资源)、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为目的的法律,又包涵了以控制(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以及以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止自然环境遭到人为破坏为目的的法律。因此,在形式上它们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
  1.综合性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the comprehensive basic law for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protection )的目的与任务
  在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第1条中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对于这一规定的学理解释,中国环境法学界一般将它归纳为"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规定"。即环境保护法的目的规定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它的任务,就是保证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人民造成清洁适宜的生活和劳动环境;二是它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从理论上讲,作为环境立法的实质上的目的或任务,应当是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衡平世代间人类在既得利益与长期发展和繁衍上的相互关系,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种立法的实质目的或任务,是立法者拟通过环境立法而追求的精神目标,它们是对立法者法律价值观的充分体现。金瑞林教授在概括和比较分析了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后认为,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1)保护人群健康,(2)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他认为,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都无不同;在最终的目的方面,各国规定则有差别。多数国家主张环境法的最终目的,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即“目的二元论”。也有的国家规定环境法的唯一目的是保护人群健康,即“目的一元论” 。而现在看来,目的一元论的环境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在今天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从90年代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和制定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environmental policy)目标来看,采“目的二元论”者占多数,并且保护目标还扩大到生物圈。因此,中国的环境立法所面临的问题是应当从目的理念上逐步树立环境优先的现代环境价值观,在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上,将保护目标扩大到未来世代人类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上来。

  2.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立法目的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立法目的而言,应当是以实现环境基本法的任务作为目标,结合国家的自然状况、民族习惯以及政治、文化、经济、道德与法治水平等实际状况(国情)来确定具体和确定的立法目的。
  (1)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的目的
  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行政控制,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例如,我国目前已经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废弃物管理与回收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等就属此类立法。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是明确的,它们共同的立法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人为活动依法予以干预,对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进行控制和管理,以保障公民的生存空间即工作、学习、与日常生活等的周边生活环境与质量不受人为活动的干扰和影响。因此,也可以这样讲,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实现人类不断的繁衍和生存。
  (2)自然资源法的目的
  自然资源法是指国家为对开发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控制和管理,达到保持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保障自然环境不受因开发而遭破坏所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例如,中国目前已经制定的《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煤炭法》等就属此类立法。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持世代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然而,由于自然资源又是环境要素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然资源在给人类带来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对人类的存在具有生存基础的支撑作用。国家在制定自然资源法时,还必须考虑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人类生存环境或生态系统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便在对自然资源予以开发利用的同时,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不受开发利用行为的破坏。所以在各单项自然资源立法中,都要对环境和生态保护一并做出规定。
  与上述以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实现人类不断的繁衍和生存为目的的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防治法相比,自然资源法的目的是保障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它们二者在形式上的目的是不相一致的。但是它们的终极目的却是一致的。
  (3)生态保护法的目的
  生态保护法也称“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存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生态条件以及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对在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和作用的动植物物种、自然环境地带、原始生态地带等地的人类行为实施控制,以保持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不受人为活动影响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生态保护法的目的是维持和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动态的平衡。立法所保护的价值在于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以及保护生态系统中自然物个体和群体之间相互存在的独立于人类以外的、尚未被人类所发现的内在(固有)的价值。因此,与自然资源立法相比较,它更为强调对自然的保护、而不是开发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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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自然资源保护法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和自然规律的法律。其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调节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国家制定自然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自然与社会的关系,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集体哦你可以去下载关于自然保护法的PPT,网址:http://jpkc.cqu.edu.cn/law_hjzyfx/ppt/09.ppt
文件不是很大,只有260多KB,只要几秒钟就ok了

参考资料:http://jpkc.cqu.edu.cn/law_hjzyfx/ppt/0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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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10-27
我到有一些 就当作参考资料吧
地表水水质污染严重
北京地表水受有机污染较突出,主要污染物有COD、BOD5、氨氮、挥发酚和油类。在1998年监测的82条2160km的河段中,占总长度57.6%的河段或总条数72.0%的河段不符合相应的水质功能标准;上游部分河水水质恶化,市区下游已无清洁地表水体。
1.1.2地下水水质污染加重趋势急待控制
地下水一直是北京市优质、可靠的饮用水重要来源。近年来,由于潜水水量不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已多不能利用。深层水受补给水和点源污染,硝酸盐持续升高,卤代烃等多种污染物检出率上升,水质受到严重影响。
1.1.3水生态环境恶化
工农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容,带来城乡用水量剧增,地下水的过度开发和水污染导致北京市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环境恶化。随着城市的发展,需水量将进一步增长,若不改变传统的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模式,将会陷入更大的生态经济困境。
北京市的水环境问题从宏观上可概括为水量问题、水质问题和污染控制问题三个部分。解决北京的水环境问题,需要根据北京的水环境条件,从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出发,构筑一个整体的、能涵盖全部问题的水污染防治系统。目前传统的水环境管理技术体制及其所拥有的能力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水环境管理落后,严重制约首都经济建设的发展。一方面,水资源不足,工农业、城乡生活用水量不断增加;另一方面,大量废水没有妥善处理与处置,废水量增加,而排放标准随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环保需求更趋严格;同时,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惊人。据1996年统计结果,美国、以色列、日本等国单位耗水量的GDP分别是北京市的13倍、30倍和40倍。北京市农业灌溉用水效率仅为发达国家的1/2,水再利用系数不到发达国家的2/3……。因此,强化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和节约用水,减少排污,加强工业水污染防治,发展水资源再生循环回用技术是十分必要和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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